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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条款
第四节 免责条款
第五节 格式条款
第六节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因合同的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是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是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合同的内容指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内容的二种含义是紧密联系的,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确定下来的。这里的合同内容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条款。
第一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权利:合同债权,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二、合同内容的分类
(一)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为合同债权,包括四项权能:
请求履行的权利、保全债权的权利
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处分权能
(权利的性质分析是案例处理的关键)
(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
合同义务主要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违反合同义务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某商厦多层,其中一层出租给若干经营者作商铺使用。某年,商厦所有权人将该层整体出售后,在楼道口张贴公告,明确自下月起,各家商铺将房屋租金交给新房东。陈某作为其中一商铺的经营者,认为该房屋出售行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因而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承租权的性质
《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问题:侵犯了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2009.6《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义务
(一)合同义务 :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以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基于一般交易观念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3、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4、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5、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1、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而非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
(1)法定义务又可分为:
①法律、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包括强制性和任意性义务)
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
A、附随义务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的,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
B、附随义务不能独立于主给付义务存在;
C、不同合同、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附随义务的内容不同。
《合同法》60: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
《合同法》9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
饭店供给消费者热饮的时候,应注意防止烫伤消费者
甲供货给乙,因不可抗力须延迟3天,甲应及时通知乙
以上均为附随义务
2、主要义务与次要义务
(1)主要义务:依合同性质所固有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①它由合同性质决定。
②与缔约目的紧密结合。
③只有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买卖合同中,一方交付标的物,一方交付价金
(2)次要义务:依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约定、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和当事人定约目的的义务。
①其在合同中约定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②其违反与否不影响缔约目的。
③其履行是为保证债权人权利获得最大满足。
3、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分为:
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以外,债权人可以单独请求履行,以满足其利益的义务。
A、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
B、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
C、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如汽车之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名马之出卖人应交付血统证明书。
给付义务还可分为: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之义务。
它主要包括:
A、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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