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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调整项目简介综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调整项目
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与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共分为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其他六大类并细化为36小项。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概论
会计准则
利润总额
税收法规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重点讲解)
收入类
不征税收入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扣除类
职工薪酬
业务招待费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捐赠支出
利息支出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税收法规规定符合要求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最具指导性
补充内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不属于纳税调整项目,而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另外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补充内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商业折扣(也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
商业折扣在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上是一致的,均将销售和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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