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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924年俄国土地制度演进之法律社会学分析.pdf

1 86 1—1 924年俄国土地制度演进之法律社会学分析 张 清 内容摘要 186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废除了农奴制及其土地制度。1905年资产阶级民主 革命要求,在不付赎金的条件下获得土地并进行“土地平分”来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1917 年后农民要求废除一切形式的土地私有制,禁止土地买卖,代之以农民土地占有制。新经济 政策则赋予了广大农民自由选择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的权利。土地制度的演进反映了农民 身份的变化和权利与自由的变迁。法律同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连接,不仅能够说明和分析现 实中的法律,而且能推动和促进土地制度的合理变迁。 关 键 词 土地制度 权利 自由 土地制度的演进总是可以作为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的一个标尺。列宁时代对俄国资本主义 (1861年农奴制改革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及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俄国土地制度的变迁作了详细阐释, 并分析说明研究土地所有权的法理意义,贯穿始终的是权利和自由。从一个新的角度认识离我们最近的 这段历史,厘清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的脉络,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十 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 、 俄国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的演进(1 861-1905) 恩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以及宗教 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是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1]列宁在同民粹 主义的论战中正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研究俄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并以此来说明 19世纪 末 20世纪初俄国土地法律制度的。 1.马克思恩格斯对东方社会土地制度的分析 土地所有制问题在马克思的经济学和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在 19世纪50年代后半期,马克思 对东方社会法律文化之经济基础的探讨,有一个确定的前提,即: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一 个社会经济形态,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经济关系都是以这种社会原生形态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他认为,东方 社会一切法律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也是东方全部政治史、法 律和宗教史的基础。“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 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 ]“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 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这就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的其他部落丧失 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本文的写作得到了包括吕世伦老先生在内的诸多老师的指点,吕世伦教授主编 的《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更是我不竭的学术源泉,在此仅致谢忱。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卷,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第66页。 [2] 商德文先生从土地所有制在六册结构中的地位和土地所有制理论的形成过程两方面探讨了马克思的土地所有制理论,参见商德文: 《马克思土地所有制理论在六册结构中的地位和形成过程》,载于《马克思主义来源研究论丛》(第 19卷),商务印书馆 1997年版,第 529—554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第481页。 · 67· 金陵法律评论 2005年春季卷 财产,而且使它沦为这个部落的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共同体是把这些条件看作归自己所有的东西。所 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在亚细亚 形式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少。??这种情况下,和在土地财产、农业独占统治的地方不同,征服[其他共 同体]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从另一方面说,因为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 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所以奴隶制在 这里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 ]然而,在晚年的“人类学笔记”中,尤其在《马 ·柯瓦 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马克思开始恰当地确立古代东方 农村公社的历史位置,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视为既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 的阶段。由此出发,马克思从新的角度分析了古代东方社会法律文化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条件,特别是 着重探讨了东方社会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内在结构。 马克思通过对柯瓦列夫斯基的文献的研究,试图从更为久远的范围上考察印度农村公社土地关系二 元化结构的历史生成过程。这表明马克思对自己先前所持的古代东方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观点,已经 因柯瓦列夫斯基的历史辨析发生改变。这一改变在其后不久的给查苏利奇回信的草稿中作出了系统的理 论概括。马克思精辟地指出:“现在,我们必须考察一下‘农业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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