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业务服务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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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业务服务指南(试行) 洛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目录 第一部分 首次登记 1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 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 三、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6 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9 五、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1 六、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3 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6 八、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8 九、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0 十、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2 十一、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4 十二、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5 十三、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27 十四、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9 十五、 地役权首次登记 31 十六、 抵押权首次登记 33 第二部分 变更登记 36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36 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38 三、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1 四、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3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46 六、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8 七、 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50 八、 地役权变更登记 52 九、 抵押权变更登记 54 第三部分 转移登记 58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58 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60 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63 四、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67 五、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70 六、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72 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74 八、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76 九、 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78 十、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80 十一、 地役权转移登记 82 十二、 抵押权转移登记 84 第四部分 注销登记 88 一、 注销登记 88 第五部分 预告登记 91 一、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91 二、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93 三、 抵押权预告登记 95 四、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97 第六部分 更正登记 99 一、 更正登记 99 第七部分 异议登记 101 一、 异议登记 101 第八部分 查封登记 103 一、 查封登记 103 第九部分 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105 一、 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105 第一部分 首次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未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3.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核对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核对并加盖公章)、土地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 权属界线协议书 原件 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四固定”土地清册、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文件。 4 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 5.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宗 6.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7.办理时限 自登记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含公告日期)。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以出让、划拨、国家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属铁路、公路、码头、水利工程、公园、绿地、堆场等非房屋建设工程的; (2)因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应分别申请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核对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核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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