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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教学课件讲述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主债权未全部受偿之前,担保权人得就担保标的物之全部行使权利。债权即使分割、一部分受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担保全部债权或剩余债权。担保物即使分割,则全部担保物仍担保全部债权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标的物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而受有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替代物,担保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 第二节 抵押权 案例讨论:甲将自有的一幅名贵油画抵押给债权人乙,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甲又将该画质押给债权人丙。在此之后,甲又欠丁一笔债务。现三笔债务均届期。 问题:三个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顺序如何? 一、概念: N 179: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特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抵押权可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设立 (一) 抵押合同 (1)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 抵押担保范围。 (二) 抵押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2) 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3) 林木 (4) 航空器、船舶、车辆 (5) 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必要之管线者,或虽能安设,但花费过巨者,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设。权利人为安设时,应选择对邻地损害最小之方式为之,并支付赔偿金。 相邻通行关系 土地与公共道路缺乏适宜的联络,以致土地无法正常使用,土地所有人有权通行于周围土地,以到达公路。邻人应负容忍义务 道 路 河流 河流 河流 A B 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 土地所有人,如因邻地权利人在其土地边界或附近,营造或修缮建筑物而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时,应负相当的容忍义务。反之,邻人亦有请求使用土地之权。土地所有人因邻人之使用而受有损害时,邻人应支付补偿金。 遗失物寻找取回之允许关系 土地所有人,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寻找并取回偶然遗失之物品或动物。此项相邻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不限于邻地所有人。凡偶然将物品或动物遗失至他人土地之内的人,均得主张此查寻取回权。 越界相邻关系 越界建筑问题 竹木越界问题 果实越界问题 案例讨论 甲地与乙地相邻,甲在乙外出期间在甲地上兴建房屋。房屋阳台侵入乙地2米,地下室侵入乙地3米,围墙一半建在乙地上。 问题:a乙回来后,是否立即提出异议,后果是否不同?b甲建筑越界出于故意或过失,或无此主观状态,有何不同?c乙发现之时,房屋已建成或未建成,后果如何?d甲如为土地无权占有人时,则后果如何? 越界建筑问题 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越过边界的,邻地所有人如果知道越界情形,而没有马上提出异议的,不得请求除去或变更建筑物。此时,越界人对被越界人有土地使用权,被越界人则负有容忍义务。 被越界人还享有被占土地购买请求权。 竹木越界问题 邻地之竹木根枝逾越边界,除非对土地之利用不构成妨害,则土地所有人得请求邻人于限期内剪除,如邻人不剪除,土地所有人得自行剪除。 果实越界问题 果实出于自然原因落于邻地时,归邻地权利人所有。自然原因,如成熟脱落、风吹雨打等。若出于人力脱落则无本条之适用。如为邻人所为,则构成侵权。 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 案情:甲地上种植果树一棵,结有果实,坠落于相邻乙地之内。 问题:a果实坠落于乙地如系因风吹所致,则果实归属何人?b果实坠落如因第三人驾车撞到果树,则果实归属何人?c果实因成熟坠落于公园时,该果实归属何人?d如果树种植于甲乙两地之交界处,果实坠落归属于何人?如树木倒地时,则果实归属何人? 四、相邻关系的处理 (一)相邻关系的处理根据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2、互谅互让、团结互助原则 3、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第四章 共 有 案例讨论:甲、乙各以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幢房屋,并出租给丙使用。现甲欲将其份额转让,乙、丙均有意购买,且出价相等。 问题:谁可以获得甲出让的份额? 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通说定义之本质在于多人所有权之联合 根据物权排他支配性的特点,共有并非原本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应认定为一种新型物权,即共有权 按份共有 数人按照各自应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享权利、共担义务的共有形式 特征:a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存在一定的应有部分;b共有人应为两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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