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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第15章担保物权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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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动产质权是指因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可以就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的含义与特征 (二)特征 1、动产质权系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除此以外的其他财产均不得为其标的物;这些动产须具有财产价值并能够依法定程序转让;还必须是属于他人所有的动产。 2、动产质权是权利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的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与存在,以质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动产为前提。   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这是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质权合同而设立动产质权的方式。 质权合同的当事人:  1、出质人:通常为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均应是动产的所有人;  2、质权人:即债权人。 质权合同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形式。 质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的取得 以事例认识动产质权的设立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做生意,将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质权。 问题: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动产质权的取得 (二)动产质权的转让  动产质权为非专属的财产权,自然可以将其让与,但因其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故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而应一并转让。 (三)因继承而取得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为非专属的财产权,故当质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该权利。 (四)因法律规定而取得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收益的收取权 质物在出质后由质权人占有,但出质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留自己对质物收益的收取权。 (2)质物的处分权 出质人仍然享有质物的处分权,其可以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质物让与,或者在同一质物上再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其他债权的履行。 (3)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在动产质权关系中,当出质人非主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第三人在代位清偿债务后,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4)请求实现质权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也可以在质权人经出质人请求后仍不行使质权时,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物以清偿债务。   2、出质人的义务 出质人对质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因质物存在隐蔽瑕疵而致质权人遭受损害时,应由出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的效力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1)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  质物为质权人占有,由其收取孳息比较便利,且该孳息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对出质人也没有损害,因此,原则上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2)预行拍卖质物权  该权利又称为质物变价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的危险或其价值显著减少,足以损害到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预行拍卖质物,以其卖得价金代充质物。 动产质权的效力 以事例认识质权人的权利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 问题:1、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10月5日,还是10月8日? 2、小牛应当归谁所有? 3、小牛可否作为质权的标的? 动产质权的效力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3)转质权 这是指债权人在质权关系存续期间,为供自己或他人的债务的担保,将质物移转占有给第三人而设定新质权的行为,其实质是质权人在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处分所占有的质物的行为。 (4)放弃质权的权利  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法律允许质权人放弃质权。 动产质权的效力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2、质权人的义务 (1)质物的保管义务  因质权人在质押关系存续期间占有质物,因此其应对出质人承担保管义务,这一义务并非一般的保管义务,而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不得使用、处分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占有质物的目的是以质物的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而非利用质物受益,因此,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质物。 动产质权的效力 以事例认识质权人的义务 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该批货物放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 问题: 1、乙的行为违反了什么义务? 2、甲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本章主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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