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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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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含138个步骤指引) ,?可以说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核心,也是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开庭审理”的规定为基本立论依据,结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加以归类、总结,并按照法定的庭审程序节点顺序予以梳理,进而提出相应的解题思路。就规范开庭审理程序而言,本文自诩为一部实务版的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法,期待以此助推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1.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查明顺序为: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有诉讼参与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 自然人出庭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庭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商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代,故法人或其他组织届时出庭的,只需提交该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其为代表人的证明。 3. 诉讼代理人出庭的,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庭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于上述第(4)项,最权威的证明材料是社保证明,其次是劳动合同,实务中应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 4.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问题,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服务于基层当地的,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跨行政区域执业,其代理时应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证明材料,通常以户籍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为准。 5. 书记员应逐一核实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6. 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书记员在核对其身份后,应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7. 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则告知其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二、宣布法庭纪律 8. 为确保开庭审理的有序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需遵守的法庭纪律如下:(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6)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7)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不得拨叫、接听电话;(8)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9)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9.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制止、训诫;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10. 审判长应按照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顺序,分别核对各方诉讼参与人出庭人员的身份。如书记员已核对过诉讼参与人身份的,审判长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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