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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00中文翻译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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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废物焚烧指令2000/76/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欧洲联盟 根据欧洲联盟成立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75(1)章 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提议 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主张 根据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依照条约中第251章的规定,并且根据调解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1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鉴于: (1)第五届欧洲环境行动方案:对于可持续性---一项关于环境和发展的欧洲共同体的政治和行动计划,以第2179/98/EC号决议为补充,确定了一个目标:某些污染物不应超过临界负荷和水平,例如NOx、SO2、重金属和二噁英,而在空气质量方面的目标:所有人都应该从公认的空气污染健康风险中得到有效保护。该计划更进一步的确立了目标,到2005年,减少90%固定源排放二噁英量(1985水平),Cd、Hg和Pb的排放水平在1995年内至少减少70%。 (2) 共同体在联合国欧洲大会经济委员会关于长期越境空气污染问题框架下所签署的持续有机污染物草案规定:二恶英和呋喃的排放限制标准为0.1ng/m;每小时焚烧超过3吨城市固体垃圾的设备的有毒物质排放限制为0.5ng/m;每小时焚烧超过1吨医疗垃圾的设备的有毒物质排放限制为0.2ng/m;以及每小时焚烧超过1吨有害垃圾的设备的有毒物质排放限制。 (3) 共同体在UN-ECE大会关于长期越境空气污染的框架内所签署的关于重金属的决议规定:有害垃圾和医疗垃圾焚烧微粒子排放限制为10mg/m3,有害垃圾焚烧水银排放限制为0.05mg/m3,城市垃圾焚烧水银排放限制为0.08mg/m3。 (4)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一些多环芳烃是致癌物质。因此,成员国应多环芳烃的在其他污染物中的排放限制。 (5) 根据条约第5章指定的补充性和均衡性原则,共同体有必要采取措施。该预防原则为今后的措施奠定了基础。本指令局限于将对焚烧和联合焚烧厂的要求最小化。 (6) 此外,第174章提出,共同体环境政策将会对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7) 因此,要实现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高度保护,需要制定和维护共同体内焚烧和联合焚烧厂的严格运行条件,技术要求和排放限制。确定的限额应尽可能防止或限制对环境的实际危害和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8) 委员会复查关于共同体垃圾管理战略将防止垃圾放在首要地位,紧接着是再利用,回收和垃圾的安全处理。在1997年2月24日关于共同体垃圾管理战略的决议中,议会重申:在与减少垃圾产量和降低垃圾有害性质相关的合理垃圾政策中,将垃圾防止置于首要地位。 (9) 在1997年2月24日的决议中,议会强调了共同体标准的重要性。该标准涉及垃圾的使用,在焚烧厂应用适当垃圾排放标准的必要性,正视现有垃圾焚烧厂监管措施的必要性,委员会考虑修改与可用于能量回收的垃圾焚烧相关的共同体立法,从而,避免在共同体内焚烧和联合焚烧垃圾的大规模移动。 (10) 有必要对垃圾焚烧和联合焚烧厂制定严格的制度,避免由于较宽松的环境标准导致垃圾越境移动至低成本运作的焚烧厂。 (11) 委员会传达的信息/未来能源:可再生能源/共同体战略白皮书和行动纲领将特别考虑生物质用于制造能源。 (12) 议会指令96/61/EC制定了一项污染防治办法。通过该办法,可以整体考虑设备各方面的环境性能。处理量超过3吨/小时的城市垃圾焚烧设备以及处理量超过10吨/天的有害垃圾处理回收设备都被纳入上述指令管理范围之内。 (13) 遵守本指令规定的排放限制是遵守96/61/EC指令规定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这些遵守的条件涉及到该指令中严格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制,其他物质和媒介的排放限制,以及其他适当的条件。 (14) 在过去十年中,在实施减少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量技术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工业上的经验。 (15) 关于防止和减少城市垃圾焚烧厂对大气造成污染的议会指令89/369/EEC及89/429/EEC对减少和控制焚烧厂的大气排放量作出了贡献。应采取更多严格措施,废除相应的指令要求。 (16) 有害垃圾和非有害垃圾的区别主要基于焚烧和联合焚烧前的垃圾性质而不是排放时的区别。相同的排放限制应该应用于有害和无害垃圾的焚烧或联合焚烧,但是,在接受垃圾时,应采用不同的焚烧或联合焚烧技术和条件,以及不同的监管措施。 (17) 在实施该指令时,成员国必须考虑1999年4月22日的关于周边空气内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质和铅的排放限额。 (18) 燃烧卤代有机物含量超过1%的有害垃圾(表示为氯),必须遵循某些操作条件,以尽可能破坏所含有机污染物,如二恶英。 (19) 燃烧含氯垃圾会产生烟气残余。这些残余应以总量和危害最小化的方式得到管理。 (20) 在特定时间期限内及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某些污染物的排放限额规定。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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