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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pdf
2OO6年第 2期 (总第 174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0IJRNAI.OF XIAMEN IⅡ盯VERSrrY( 8&Social Sciences) No.2 2006 General Serial No.174
‘ 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
董建辉
(:gI-J大学 人类学与民族学系,福建 ~l-J 361005)
摘 要:-K期以来,学者们在研究中经常将“乡约”与“乡规民约”不加区别地混为一谈。事实
上,“乡规民约”是基层社会组织的社会成员共同制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而“乡约”是乡村社会中以社会教化为主要目的的一种民间基层组织形式,二者的内涵并不相同,
其历史发展也遵循着不同的路径。将“乡约”等同于“乡规民约”的研究方法既违背了历史事实,也
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文化现象。
关键词:乡约;乡规民约;基层组织;行为规范
中图分类号:K207;C91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g0(2m6)~一0051—08
20世纪9o年代以后,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广泛推行,乡规民约的研究引起了学界 的重视。 学者们或者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乡规民约在中国农村的制定和实施情形;或者从学理的 层面,研究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和互动。还有一些学者从史料出发,研究历史上曾经推行 的乡约制度,或者考察古代乡约与当今乡规民约之间的文化渊源关系。但由于在现代日常话语中, “乡约”~词经常被作为“乡规民约”的简称④,所以导致很多学者在研究中也往往将“乡约”与“乡规 民约”混为一谈。其实,从学术的层面看,虽然乡约和乡规民约之间的确有许多的联系和共通之处, 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仅其内涵有着较大的差异,而且其历史发展也遵循着不同的路 径。将二者等同起来的研究方法,既违背了历史事实,也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文化现象。
收稿日期;2006—01—16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十五”规划资助项目(2oo3Bo~o9) 作者简介:董建辉(1966一),男,江西抚州人,厦门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系副教授。 ① 村民自治制度发端于20世纪8O年代初期。并在8O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但资 料显示,学界对以村民自治为背景的乡规民约的研究起步于9o年代初。 ② 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就将“乡规民约”解释为“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订的一种社会行为规 范。又称乡约。”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1年版,第4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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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一词何时开始出现已无从查考。从相关历史文献来看,与乡规民约最接近的词是 “规约”。据此,笔者推测,“乡规民约”一词乃由“规约”扩展而来,它的出现应是清末开始的文体改 革之后的事。从辞源学的意义上讲,“规”的意思是法度,即行为的准则、规矩。《说文》谓:“规,有法 度也,从夫,从见。”[1](P216)清文字训诂学家段玉裁也说:“规,规巨,有法度也。”并注日:“规巨,有 法度之谓也。”[2](P499)“约”的本意是缠束、捆缚。《说文》谓:“约,缠束也。”[1](P272)用在“规约” 中,意为“以语言或文字预先规定须共同遵守的条件”。[3](P1402)“规”与“约”连在一起作为名词使 用,指的就是人们就某一事项,经相互协议规定下来的,供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又因为这些 行为规范不是先天就有的,也不是由外界强加给的,而是乡里百姓从实际生活的需要出发,通过相 互合意的方式订立的,所以便有“乡规民约”之谓。 乡规民约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它是一种行为规范。作为规范,它具有类似法律的约束力,要 求与约者共同遵守。也正因为如此,乡规民约中经常附带有对于违约者的处罚措施。其次,它是人 们在相互合意的基础上制定的。乡规民约源于乡民生活的实际需要,是乡民就自身的事务而约定 的事项,因此,尽管其中存在着“首唱(倡)与唱和”的结构关系,①但“其基础的一部分在于参加者 们相互之间的合意是没有疑问的”。[4](P156)第三,制定的主体是乡民。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不同 之处主要在于。在古代中国,国家法是由代表皇权的朝廷和官府制定与颁布的,并依靠军队、监狱、 审判机构等强大的国家机器来保障其实施,而乡规民约则是由乡民自发制定的,其约束力主要源自 乡民对规则的认可、他们在价值观上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等情感和道德的力量。相对于国家法, 乡规民约属于“民间法”的范畴。第四,它具有社会性。乡规民约所约束的不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 而是基层社会组织中或特定组织中所有的社会成员。这一点使它和单纯个人之间达成的某些约定 如一般的契约区别开来,后者可视为乡规民约的前身或乡规民约的萌芽形式。 在中国古代,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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