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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玻璃包装容器质量安全现状
三、玻璃包装容器(制品)铅镉溶出量标准分析
对于接触食物的均质玻璃器皿(即未经装饰或上釉的玻璃器皿),例如钠钙或硼硅酸盐玻璃制品,以及均质的微晶玻璃器皿,在制造过程中没有使用含有铅和镉的原材料,只有其中所含的杂质才能溶出铅和镉,而且通常情况下溶出量低于欧盟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FAAS)当前对铅和镉的探测限值。对于使用大批量生产的钠钙硅酸盐玻璃或硼硅酸盐玻璃所制造的未经上色、装饰或上釉的玻璃物品,大多数国家没有十分明确的单独针对玻璃制品的标准,但由于陶瓷、玻璃、微晶玻璃和搪瓷制品均属于硅酸盐表面制品,因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把陶瓷、玻璃、微晶玻璃和搪瓷归为同类产品,适用于同一标准限量和检测方法,但某些标准对上述四种不同材料是有区别的。由于各个国家使用的检测标准和计量单位等的不同,给标准的相互比较带来难度。如欧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6486 铅镉限量的单位以及容器规格与美洲的单位不同,需要进行换算,然后才能对比。因此,各出口企业必须了解进口国当地适用的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外进口商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和控制。
根据2010年10月份必威体育精装版搜集到的各国铅镉限量要求,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和墨西哥等国家对有装饰玻璃制品的口缘20mm以上,都提出了铅镉限量要求。我国标准中目前还没有口沿和装饰表面方面的规定,需国内各方面引起关注。美国加州65号议案更进一步对所有装饰的日用玻璃制品表面铅镉限量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目前我国出口的日用玻璃制品以钠钙硅或硼硅酸盐玻璃为主,由于这类玻璃材质本身只有限量的铅镉杂质,所以这类出口产品发生的铅镉超标现象,基本上都缘于深加工装饰材料。我国出口的诸如烤花、手绘、喷色等深加工装饰玻璃制品必须提请高度重视,近几年已经在欧美市场发生多起这方面的诉讼、索赔、退货或遭通报案例。另外,销往欧盟各国的与食品接触的产品,除符合欧盟食品级指令EC No 935/2004要求外,不同成员国在此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本国情况,还制定了本国对食品级接触材料的相关法规要求。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都有具体不同的要求,因此,出口欧盟产品要同时考虑欧盟标准和进口国的要求。随着我国对卫生和环保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卫生和环保主管部门推出相应标准,其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HJ/T 312-2006 环境产品技术要求---《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涉及到玻璃制品铅镉溶出量。该标准的制订参照了ISO 6486-2-1999(E)《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铅和镉溶出量》指标,与现行日本、美国FDA、加拿大等国家标准中铅和镉溶出量指标相同。与欧盟标准相比,由于部分项目检测要求不同,如欧盟标准中对容器的划分按容量小于3升和大于等于3升分为“小容器”和“大容器”两种,而我国HJ/T 312-2006 以及日本、美国FDA 的标准中按容量小于1.1升和大于等于1.1升分为“小容器”和“大容器”两种,其对应的铅镉量显然无法对比。为方便比较,后面列出了我国及世界主要目标市场国家有关日用玻璃制品铅和镉溶出量指标,供参考。由于我国日用玻璃制品主要出口目标市场铅镉溶出量的控制标准各不相同,企业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须符合目标市场的要求,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通过标准化手段积极克服或消除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
根据以上情况所得,世界主要国家铅镉溶出量分析如下(见表11)
表11 世界主要国家铅镉溶出量限定
国家名称 铅镉溶出量限定 相关参考标准、法规 检测要求 Pb Cd 国际标准化
组织
斯里兰卡
中国 温度:22±2℃时间:24±1/6h 扁平器皿25 mm
小空心器皿<1.1L
大空心器皿≥1.1L
储藏用器皿(罐)≥3.0L
杯和大杯
烹饪器皿 0.8 mg/dm 2
2 mg/L
1 mg/L
0.5 mg/L
0.5 mg/L
0.5 mg/L 0.07 mg/dm2
0.5 mg/L
0.25 mg/L
0.25 mg/L
0.25 mg/L
0.05 mg/L ISO6486/2[1999(E)斯里兰卡DOPLNO.326(2000 年2 月29日) 欧盟 温度:22±2℃时间:24±0.5h 扁平器皿25 mm
空心器皿<3.0L
烹调、包装容器、贮
存器≥3.0L
唇边20 mm 0.8 mg/dm 2
4 mg/L
1.5 mg/L
2 mg/件
0.5 mg/dm 2 0.07 mg/dm2
0.3 mg/L
0.1 mg/L
0.2 mg/件
0.1 mg/dm2 欧盟指令:84/500/EEC检测方法EN 1388-1:1996EN 1388-2:1996各国在欧盟指令另有规定(法、德另规定口沿要求)芬兰规定 表11 (续) 国家名称 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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