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变动-宁波国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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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变动-宁波国税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2014年3月 引言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自2014年1月1日拉开帷幕,这是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缴”的特殊征管制度所要求的,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自查自纠的时机;也是纳税人每年必经的盘点和总结,梳理全年发生的业务及预缴情况,根据政策,查漏补缺,做好各项调整,以降低、减少、消除涉税风险。 纳税人面临的风险除了经营风险、合同风险、法律风险、较大影响的或许就是税收风险了!而在所有的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政策最复杂,也是难度最大的。 因此,纳税人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控,做好预缴(一般据实)和汇缴(纳税调整),尤其是汇缴,依法纳税,享受优惠,既不少缴,也不多缴! 2013年度汇缴申报辅导要点 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变动 二、2013年汇缴报表变动 三、2013年汇算清缴程序 四、 2013年报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五、 年报涉及的几个基本知识点 六、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网厅监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宁海分支机构从本年起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汇缴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进一步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2013年汇缴报表变动 ctais升级后2008所得税年报变动,主表增加第43、44、45、46行,附表增加附表十二。增加部分内容仅涉及跨地区总机构,同时增加了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一般企业无影响) 核定征收企业即年报(B)类取消附表五的填报 三、 2013年汇算清缴基本程序 第一步:练好内功 1、 汇算清缴前,纳税人应收集研究各项税收政策,注重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的学习;关注税务机关关于汇算清缴的要求,了解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结合以往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扣除等政策要点,深入研究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执行的口径 在所有所得税政策中,最复杂、最特殊、最容易带来风险的税收政策包括并购重组、股权交易、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关联交易等事项,这些事项在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格外注意。如果遇到税收政策难题,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2、企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 ,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事后备案的在5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详见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须知 )   3、 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查发票管理是否合规,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及时在汇缴期内补正(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否则,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补充: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充提供扣除项目的有效凭证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遵循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之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原则,该扣除项目应追补确认在发生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步:筑牢防火墙 目前,根据总局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部分资料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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