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电子监控解决假释後的再犯疑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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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子监控解决假释後的再犯疑虑

? 對假釋犯為電子監控之適法性探討 壹、前言 貳、我國刑事政策走向與假釋犯要件之推移 參、假釋犯與電子監控之結合 肆、對假釋犯為電子監控之適法性 伍、法律爭議以科技解決—代結論 壹、前言 二00三年七月份,法務部在匯整所有專家的意見後,再次駁回了考取台大的楊姓受刑人之假釋聲請,其最主要原因,即為其再犯的可能高達四成以上,在大眾安全的顧慮下,迫使法務部再次為駁回決定。這個決定並不讓人意外,而社會上反對假釋的聲浪也遠比贊成多,這個近幾年來一直重演的話題,因楊姓受刑人在經過多次聲請與駁回的煎熬過程後,已決定放棄進入台大就學的學籍,此消息一出,似乎使得法務部、台大師生、甚至社會大眾鬆了一口氣,似乎這種年年需重複的儀式化行為,不會再出現。但是整個問題難道真的因此解決了嗎? 雖然楊姓受刑人的問題,已告一段落,但性侵害的再犯疑慮,並未因此消失,而會有再犯疑慮的,當不僅為性侵害犯,煙毒犯、竊盜犯的再犯率,恐也不遜於性侵害犯。而除了假釋犯外,未確定判決前,因未行羈押或停止羈押,而可能再犯或脫逃,亦與假釋再犯的問題相當,雖然不管是就假釋或者停止羈押,皆會附帶保護管束或命應遵守事項,但這些管制皆靠人力,在刑事司法資源稀少下,必然出現許多漏洞,而法務部為了因應逐漸升高的再犯率,也開始著手制訂觀護法,並考慮引入歐美各國所施行的電子監控技術,但此消息一出,卻也引發輿論上,關於人權侵害的爭議。筆者想點出的是,法律的解釋與判斷,原本就不是黑白兩分、非A即B的價值選擇,但只要涉及價值的選擇,又是如此主觀與不確定,所以不管法務部做出何種決定或引入某種制度,必然有贊成與反對聲浪,不管這些聲浪是多、是少,所以與其時時的重複著同樣的道德、法律、價值爭辯,何不思考一種更實際的方式作替代,來避開這些永無答案的爭執,而引入電子監控是否就是屬於這種方式? 二00五年年一月七日,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其中以刑法總則的全面翻修最受矚目,雖然更動幅度頗大,但卻圍繞一個重要的目的,即「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針對重罪為重刑、針對輕罪則採取輕罰或轉向處遇,而後者無寧說是前者的基礎,一旦重刑化後,監獄人口必然增長,所以某些輕罪必然得採取轉向處遇,以防止監獄人口爆炸,而針對重罪、累犯等的假釋,也將轉趨嚴格,但可以想像,在未來幾年內可能大幅成長的監獄人口,必然帶來刑事執行的壓力,我們仍然得面對為了抒解人口爆炸,而從監獄被釋出的假釋犯,但在監獄可能因人口增加,而矯治功能逐漸喪失下,假釋犯的再犯可能性,只可能是增加,而非減少,如何防止假釋犯的再犯,也必然成為重刑化目的下,一個必然面臨的問題。 在此次刑法修正中,鑑於性侵害犯的再犯率高,部分立委提出增訂刑法第九四條之一,針對性侵害犯於保護管束期間,法院得命受管束者為一定事項,除了接受身心輔導、接受訪視、不得接近某些場所外,尚包括一個相當重要的措施,即電子監控,雖然後來此條文並未通過,但在二00五年一月二一日通過的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了「類似」的條款,而這其中的電子監控,乃屬於刑事司法與現代科技的結合,雖屬於新引進,但在可想見的未來,必然成為我國防止再犯的重要措施。 在二00三年四月初,台灣出現SARS疫情,而在這其中,為了落實居家隔離的措施,內政部引入了防疫追縱系統,以有效監督居家隔離者是否違反規定外出,這類電子監控系統,原本於歐美各國是用於所謂居家監禁(Homearrest)的受刑人,但當其引入台灣時,卻用於防疫上,實讓人感覺有些意外。筆者認為,當SARS的疫情不再具威脅性時,若將此次引入的相關科技與經驗棄置,未免有些可惜,既然此種科技於外國,即用於受刑人的居家監禁,何妨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去思考此種科技運用於假釋犯之可能性,此次性侵害防治的修正正可延續上述的經驗,而為假釋犯的再犯防止,開闢出一條新的出路,雖不能說毫無爭議,但至少是一個新的方向,本文即以此為出發,而來探討目前引入此制度的可行與適法性。 貳、我國刑事政策走向與假釋犯要件之推移 一、決定假釋要件寬嚴之因素 在二十世紀的最後十年,刑法的假釋條文被修改了三次,假釋門檻從原先的三分之一刑期,轉變成二分之一,再轉變為三分之一,然後又回復二分之一,且在此次刑法修正中,針對重罪、累犯的假釋門檻更趨嚴格,在這樣的一個反反覆覆的過程中,到底是因應時勢所趨的改變,還是突顯出我國刑事政策的雜亂無章、缺乏深思熟慮呢?筆者認為皆有可能,但後者的因素可能更大一點,此處可以歸納出假釋門檻寬嚴決定的可能因素。 (一)立法論層次 就立法者而言,其對於假釋門檻的寬鬆立法,其所思慮者為: 1.特別預防的考量 假釋實質上為一附條件釋放的行刑措施,一方面,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可以鼓勵受刑人於獄中努力向上,另一方面,提前釋放使受刑人進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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