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高分子所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手则-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研究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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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高分子所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手则-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研究所

國立台灣大學高分子研究所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0章 總則 依據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因此,,0-1 國立台灣大學高分子研究所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主管人員 / 組織 / 權責 ˙校長 / 環保暨安衛委員會 / 權責: 研議、協調及建議全校環保與安衛相關之事務 ˙總務長 / 環保暨安衛中心 / 權責: 規劃、督導、推動全校環保與安衛業務之進行 ˙工學院院長/工學院環境保護與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權責: 研議、協調及建議工學院環保與安衛相關之事務 ˙工學院推派委員/工學院環境保護與職業安全衛生小組/權責: 規劃、督導、推動工學院環保與安衛業務之進行 ˙高分子所所長 / 環安小組 / 權責: (一)配合環保中心及工學院推動環安業務及健康檢查。 (二)督導本系各實驗室之安全衛生管理。 (三)定期或不定期巡視檢查。 (四)規劃、執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學年三小時以上。 (五)意外事故或職業災害發生時,協助處理及調查,並立即通報工學院及環保中心,必要時通報台北市勞檢處(電話:2596-9998), ˙實驗室負責人 // 權責: 配合本校環保中心、工學院及本系環安小組執行環安管理事項。 1-1 第一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實驗室負責人 // 權責: (二)改善作業場所之潛在危害因素,包含作業環境、方法。 - 教育、訓練及監督: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擬定適合實驗室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教導、: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操作。 3、1、 - 製定必要之表格,做成紀錄並存檔: (1)定期檢查:2)重點檢查:儀器於初次使用或拆卸、改裝、修理後開始使用,應實施重點檢查。 (3)作業檢點:每日或每次作業前,實施儀器、設備作業檢點。 1-2 第一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實驗室負責人 // 權責: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3、4、X-ray儀器須配帶輻射劑量佩章。 (五)危險物、有害物、毒化物 – 認識依法公告之危險物、有害物、毒化物,並依據法令管理: 危險物: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公告之危險物分為七大類,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物品、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有害物: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公告之有害物係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毒物質、致敏感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1)有機溶劑: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列管之有機溶劑五十八種。 (2)特定化學物質: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列管之特定化學物質六十八種。 (3)其它指定之化學物質:經指定二五四種化學物質。 (4)放射性物質。 (5)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3 第一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實驗室負責人 // 權責: 3、 (1)第一類:難分解物質。 (2)第二類:慢毒性物質。 (3)第三類:急毒性物質。 (4)第四類:疑似毒化物。 4、(1) 依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推行「危害通識計畫」: a、b、(a)建立「危害物質清單」。 (b)建立「物質安全資料表」。 (c)危害物質之容器貼上「危害物質標示」。 (d)辦理「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2)依據「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a、 b、—毒化物之運作做成紀錄,以供校方每年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之運作紀錄,。(六)廢棄物管理: 1、1-4 第一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實驗室負責人 // 權責: 池、廢紙、保特瓶與塑膠瓶、鐵鋁罐及鋁箔包等,並依校方規訂之垃圾不落地時間送出。 2、實,(八)訂定實驗室之「緊急應變措施」。 (九)環安資料夾之建立及備查 – 凡各實驗室收到之環安公文、法令及各實驗室必須自行建立或填報之環安資料,均分類存於環安資料夾,以備查。 (十)意外事故或職業災害發生時,儘速處理,並立即通報系主任(系主任為對外說明之發言人),事故發生後三個工作天內填報「國立台灣大學職業災害報告單」。 ˙各教職員工生 // 權責: (一)遵守該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各項安衛法令之規定。 (二)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檢查、檢點設備、設施。 (三)接受一般及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並遵辦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四)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供安全建議敦請改善。 (五)事件發生時,協助妥善處理及職業災害調查。 (六)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作業程序、方法及安全衛生設備、設施使用方法。 1-5 第一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各教職員工生 // 權責: (七)作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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