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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学专科【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电大天堂【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电大天堂【刑法学(2)】形考作业一: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问题】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答: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其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
某,男,17岁,某校高中二年级学生。任某特别喜欢玩电子游戏。2012年暑假期间,任某将父母给他的1000多元学费拿来玩游戏花了个精光。由于学费没了着落,任某又不敢再向父母要,于是动起了盗窃的邪念。8月25日晚上11点,任某“全副武装”,带着手电筒、照相机、匕首、胶带纸等,进入某学校宿舍区后,翻墙进入302室王某家中行窃,不料惊醒了王某,随后他用匕首威胁王某不许出声,并将王某手脚用胶带纸捆绑好,继而用实现备好的相机拍下王某的裸体照,警告其不得报案,否则将予以“曝光”。任某在王某家中共搜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答:任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构成盗窃罪是没有疑问的,这里涉及到一个转化行为,他用匕首威胁王某不许出声,并将王某手脚用胶带纸捆绑好,这里使用了暴力,是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但是任某没有年满十八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也是相应的处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 未成年人责任承担能力跟成年人有明显区别。
。
:(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韩某是主犯,对韩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是胁从犯,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案中,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随后以此要挟胡某,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4)韩某在本案中,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黄某与韩某共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犯。答: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案中,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复制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000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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