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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文中[七(一)]指《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一款,其他类推;“本法”指《动物防疫法》)一、国务院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七(一)]2.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十二(一)]3.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十二(二)]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十三]5.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十五(二)]6.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十六(一)]7.批准认定特别重大的动物疫情。[二十七]8.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二十三(二)]9.验收批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二十四(一)]10.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二十八(一)]11.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二十八(二)]12.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二十九]13.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官方兽医管理办法。[四十一(二)]二、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1.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七(四)]2.现役及自用以外的动物的防疫归由地方负责。三、省级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十三(二)]2.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十五(二)]3.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十六]4.认定重大动物疫情,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二十七]四、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11.的职责与以下的七、相同;12.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办理审批手续。[四十六]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六(一)]2.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十五(一)]3.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十六(一)]4.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对疫区发布封锁令,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十一、三十五]5.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三十二]6.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三十四]7.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决定并宣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三十三]8.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六十二]9.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六十三(一)]10.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六十四]11.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六十五]12.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六十六(一)]13.对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六十八、六十九、七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七(二)]2.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十四(一)]3.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十(一)]4.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二十六(二)]5.认定动物疫情。[二十七]6.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二十八(一)]7.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三十一]8.发生二类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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