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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力而斗争耶林读书笔记
《为权力而斗争》读书报告
本书的中心是:法的生命是斗争,法律与具体权利是一致的,个人或者国民都有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
文章结构:
第一部分:法的起源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斗争。
法需要不断的努力,也需要全体国民前仆后继的努力。
法的两个侧面的关系
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斗争
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
和平是斗争的产物
我国学说的懒惰之罪。关注法的伦理性超过实践性。
引入法的主观和客观概念,以及本书所考察的对象。
客观上法是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
主观上法是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具体权利。
本文主要考察的是为具体权利而斗争
作者关于法的形成的观点
从看得见的法的发展历史来考察:法的发展历史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
交易与学问的力量不足以促使法的新生,只有立法发能肩此重任。
立法常常会对既存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招致利益群体的猛烈反抗。
立法的过程伴随着斗争,决定胜败的是对抗势力的力量关系。
新法的出台要经历漫长的斗争,经常表现为利益的斗争,法理念的冲突
法是食吾子的撒旦,只有靠摈弃自己的过去方的再生。
从尚无考证的史前时代来考察:
原始时代有野蛮、残酷,非人道、诡谲的特点
原始时代要获得法比后代付出更多的努力。
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法的形成的学说的缺陷
萨维尼学说
认为法的形成如同语言,在无意识中,自然而然形成,无角逐无。
缺陷:忽略了法在发展的方式上截然不同于语言、艺术;教导人们在法的发生过程中无所事事。
普夫达学说——习惯法理论
缺陷:忽略了法理念依靠行动才形成自身。
斗争把国民与法内在地紧密联合起来,国民拥护并主张法的激情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所付出的劳苦和努力的量。
斗争是法的生命
把视线投向为具体权利而斗争。
具体利益是有相互冲突的本性,所以权利会面临被侵害的危险。
当权利被侵害时,往往会有反抗斗争。
在法的不同领域,这种反抗斗争的形式都有所不同。
对于采取诉讼形式为私权进行的合法斗争的斗争实质容易被法律工作者或者外行人所误解。
1.斗争对象的利益相对而言微不足道。
2.斗争采取的诉讼形式具有机械的性格
如何正确的理解“采取诉讼形式为私权进行合法斗争”的斗争实质。
当私权被侵害是人们必须衡量其利益和损失,再做出是否斗争的决定。
所以显示生活中人们在诉讼时都会计算成本,不计成本去打官司是让人觉得反常的。
但是确实出现了如此反常的现象,对此现象如何解释?
答案是目的补偿了手段。
以两国国民间的土地纷争为例,不计代价的战争是为了其获得其名誉和独立。
类比之,不计代价的诉讼是为了其人格本身和法感情。
此时在私权的斗争中,斗争的对象从单独利益问题转变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这一问题。
在面对不法时,主张权利是必要的。
“法赋予人们主张权利或者放弃权利的选择权”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主张权利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主张权利是权利人对社会的义务。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权利人自己的义务
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
人的生存条件由两方面构成:肉体生存条件和精神生存条件
人自我保护的表现:主张肉体生存条件和主张精神生存条件
放弃精神生存条件等于自杀
主张精神生存条件需要通过主张权利来实现
法的各个部分包含着独自的肉体的或精神的生存条件。
法条在抽象意义上保护的生存条件是不可避免的会被他人侵害的。比如对法所规定的所有权的侵害,是对法定权利的侵害,进而否认所有权者人格的根本生存条件。
当法所保护的生存条件被侵害,主张权利就成为保护生存条件的必要途径。
并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都具有侵害他人精神生存条件的特征。
民事中的善意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不是对所有权理念的否定。
但有时猜疑心会使人们不去区分不法行为的善意和恶意特点。
罗马法发展出了区分主观不法和客观不法,以及基于故意过失的不法和无过失的不法,使得人们可以更好的判断哪些不法时没有侵害他人精神生存条件。
但对于那些可以确定的、恶意的侵犯精神生存条件的行为,我们要坚决的主张权利,否则就是放弃了正义本身。
对于质疑“民众对所有权、对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所知几何”的回应。
民众确实知道甚少。
但民众对于因故意不法行为和恣意所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痛苦是一样的。
精神上的痛苦程度、类别都是有区分的,即不同阶级、职业的人遭受精神上的侵犯所表现出的法感情是不一样的。
农民看重自己的土地所有权
军人看重自己的名誉权、荣誉权
商人看重自己的信誉权
因此,不同阶级、阶级的人通过保护他们所看重的权利而保护了他们自己的精神生存条件。
为什么人们会不为标的物的价值刺激,宁图安逸,而放弃主张权利。
胆小怕事的处世观。
这种处世观会导致全军覆灭的结果。
个人放弃权利时,法就遭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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