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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期末重点
反请求: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并吞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组织。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审理而更换新仲裁员的制度。
仲裁,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为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判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将所约定的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并作出具有司法强制力的裁决的组织。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栽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栽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栽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栽的争议案件按照仲栽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栽裁决的仲栽组织。
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栽机构。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
执行回转:是指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定撤销程序撤销,以致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其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
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依法组成后,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交付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仲裁裁决的活动。??
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仲裁。?
行政仲裁?,指由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和专门机构依行政权力对纠纷所进行的仲裁。
默示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指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仲裁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事先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的,即构成一个默示的仲裁协议.
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指仲裁庭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有利于其他实体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就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的争议案件事实,先行作出的仲裁裁决.
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履行实体义务的问题,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仲裁条款:是指各方当事人于所签订的合同中,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内不申请仲裁的,即丧失了通过仲裁以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权利。
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为一年;只适用于下列四种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仲裁时效的中止(暂停):是指在仲裁时效的进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提起仲裁时,仲裁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仲裁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是指在仲裁时效的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致使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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