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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docVIP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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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做好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评审高级教师资格。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三)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幼儿园教师除外),须有申报学科累计1年以上的进修经历或结业证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教学科与高级教师申报学科不同的,须有高级教师申报学科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   2.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3.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二)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转系列要求   (一)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评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或在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等业绩成果仅作参考。   (二)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调入人员要求   由党政机关调入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开展有偿家教、校外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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