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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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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政策

东莞市晶晖针织有限公司 反歧视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在就业过程中不因性别、种族、婚姻、生理、姓氏、地理、宗教信仰等差异而在工作中受到歧视,保障工人平等就业的权利。 就业歧视的定义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包括下列情形: 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区别、排斥或优惠对待,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排斥或优惠行为,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适用范围 东莞市晶晖针织有限公司 反就业歧视的措施 一般规定 反就业歧视义务 晶晖针织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职业待遇,不得提出歧视性的要求。应当在自己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中写入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应把反歧视做为自身的社会责任。 禁止招聘中的歧视 不得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职条件。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应聘者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婚姻、生育、非传染性疾病等个人信息。但该问题与工件性质直接相关的除外。 用人单位保管劳动档案义务 应建立完善的劳动档案保管制度。劳动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招聘录用程序中的原始材料、劳动合同等各种有关材料。 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 不得以歧视性理由辞退劳动者。 不得以打击报复劳动者 不得因劳动者提出就业歧视申诉、起诉、检举、控告,或者帮助调查和作证,对劳动者打击报复,包括无正当理由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停职、降低职务、减少劳动报酬、辞退或以其它方式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但劳动者因能力不胜任现任职务工作岗位的除外。 身份歧视 地域歧视 不得以地域为由拒绝录用特定地域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特定地域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户籍歧视 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招用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非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性别歧视 第十一条 对妇女的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录用的标准。 第十二条 男女同工同酬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男女就来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对妇女的特别待遇 招用女职工时和女职工职业期间,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的规定。 招用女职工时禁止要求职工或在职女职工做妊娠测试,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录用或调换工作岗位和辞退。 女职工怀孕无法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工作岗位,而且该工作不得损害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骚扰。 残疾人歧视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作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不得对残疾人实行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十八条 对残疾职工的告别待遇 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使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达到适合残疾职工通行和使用的条件。 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健康歧视 第十九条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家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其它方面就业歧视 第二十条 民族歧视 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民族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 第二十一条 体貌特征歧视 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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