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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排查与处理 龙岩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林世豪 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常常因为潜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而导致灾难性的事故,因此查隐患是煤炭安全现场检查的重点。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为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 重大隐患事故的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上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隐患分类非常复杂,它与事故分类有密切的光系,但又不同于事故分类。为了便于操作和管理,本着尽量避免交叉的原则,综合事故性质分类和行业分类,优先考虑事故起因,将事故隐患分类归纳如下: (1)火灾(建筑物、非挥发性燃油、非粉尘状的可燃物质)。 (2)爆炸(火药、可燃性气体和空气混合、可燃性粉尘、锅炉压力容器)。 (3)中毒和窒息(有毒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 (4)水灾(水库险情、矿山透水、淹井)。 (5)坍塌(建筑物倒塌、井巷冒顶、片帮)。 (6)滑坡(企业、居民周围的山体进裂、滑坡、泥石流)。 (7)泄漏(有毒、放射性物质泄漏)。 (8)腐蚀(强烈腐蚀性物质暴露) (9)触电(高压电)。 (10)坠落(高平台、支架)。 (11)机械伤害《机械设备老化、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 (12)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井下,煤与瓦斯突出)。 (13)公路设施伤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14)公路车辆伤害(汽车失灵或超负荷)。 (15)铁路设施伤害(危轨、危桥、危险的铁路隧道、无效的通讯)。 (16)铁路车辆伤害(火车零件失效或失灵)。 (17)水上运输伤害(船舶运输途中)。 (18)港口码头伤害隐患(港区、码头)。 (19)空中运输伤害隐患(飞机运输途中)。 (20)航空港伤害隐患(航空港内设施,起飞前的飞机)。 (21)其他类隐患(不能用以上类型分类的)。 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取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 瓦斯超限作业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放突措施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备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取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 超层越界开采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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