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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文档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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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物权总论本编内容: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法的性质、发展趋势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第三章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第四章物权的效力第五章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类型第六章物权变动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名称的由来二、物权的概念三、物权的性质四、物权与债权)第一节物权的名称、物权的概念与物权的性质一、物权名称的由来1、罗马法上的物权概念2、物权概念的正式确立二、物权的概念(一)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关系的本质。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第一,对物关系说第二,对人关系说第三,折衷说请思考:何种学说更科学?为什么?2、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概念阐释:a、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b、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c、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d、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三、物权的性质(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和有机物)(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利益的权利(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五)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系侵权行为的客体(六)公示性(七)独立处分性注:(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指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请思考:债权人是否能够直接支配特定物?(二)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权利?请举例说明什么是特定物?(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排他性)1、排除他人对物权行使的干涉2、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请思考:(1)为什么物权具有排他性?(2)债权有无排他性? 债权没有排他性引申:1、正由于物权是排他性,因此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障的对象。当发生侵害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不仅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且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也正因为物权属于对世权,所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要公示,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所以物权都是一种公开性的权利。(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四、物权与债权案例:1、甲于7月1日出卖房屋给乙,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在8月1日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1、甲与乙、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哪一个具有优先性?2、丙可否向乙请求返还该房屋?2、甲在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半年后乙将该地出售给丙,丙欲在该地建大厦。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有没有理由?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时,是否不同?甲乙之间应设定何种权利,可以确保其眺望不受妨碍?《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权利,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的给付来完成。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应给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2)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选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的债务人给付,对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村的物上可以成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在效力是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因此在债务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普通债权人,不论其债权的发生先后,均可按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4)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一方面,债权都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意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而所有权与人格权则不同,所有权为永久性的权利,人格权也不得附有期限。六、物权与债权比较(课本p20)1、物权与债权发生和发达的时期不同2、权利性质不同3、权利客体不同4、主体不同5、所涉及的利益不同6、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7、权利效力不同8、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不同第二章物权法的性质与发展趋势(第一节 物权法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第一节 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为私法2、物权法为财产法3、物权法为强制法4、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性质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第二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1、物权法的国际化2、物权种类的增加3、物权关系中的意思自治4、用益物权的消长5、所有权的价值化6、所有权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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