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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专题讲座_毕业论文
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专题
2014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地方融资平台前路迷茫 - 1 -
一、限额发债 - 1 -
二、置换存量 - 3 -
三、短期冲击 - 5 -
第二章 投融资平台转型的起点:战略规划设计 - 7 -
一、前言 - 7 -
二、投融资平台转型的方向 - 7 -
三、投融资平台转型的起点 - 10 -
四、小结 - 12 -
第三章 投融资平台转型的核心:管控模式选择 - 14 -
一、前言 - 14 -
二、总部定位的三种模型 - 14 -
三、投融资平台集团管控模式选择 - 15 -
四、投融资平台集团化管控实施要点 - 18 -
第四章 投融资平台转型的支撑:组织结构搭建 - 20 -
一、集团组织结构设计误区 - 20 -
二、严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 21 -
三、专业清晰的业务职能架构 - 23 -
四、结语 - 25 -
第五章 投融资平台转型的保障:管理流程优化 - 26 -
一、前言 - 26 -
二、责权体系设计 - 26 -
三、核心管理流程设计 - 29 -
四、结束语 - 32 -
第六章 构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打造一流城投公司——记长春润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转型 - 33 -
一、润德集团构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的缘由 - 33 -
二、润德集团构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 34 -
三、润德集团企业管理体系运行的主要成效 - 37 -
四、城投公司未来管理趋势展望 - 38 -
第七章 凝心聚力促转型 一心一意谋发展——记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转型发展之路 - 40 -
一、引言 - 40 -
二、转型之路 - 40 -
三、结束语 - 42 -
第一章 地方融资平台前路迷茫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终于“修”成正果。
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此次修法一个最大的焦点无疑是对于地方政府举债如何规定。
多位专业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新修订的预算法关于地方债的条款略显保守。“修法后虽然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但审批权限仍然放在国务院,而且加强了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等前置审批条件,未来真正意义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城市投融资专家丁伯康说。
一、限额发债
预算法提上修法议程,最早可以追溯到2003年的十届人大立法规划。11年来,起草单位几经变化,草案也数易其稿,如今终于瓜熟蒂落。
原预算法共计79条,8月31日,新修订通过的预算法增加到101条,公众关心的诸如“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三公经费”、地方债管理、预算审查等问题,修订后的预算法对此都有回应。 修订后的预算法如各界预期有条件地放开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此外,还明确了除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同时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9月1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以及控制风险)作出限制性规定。
楼继伟认为,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这次修订后的预算法是一个有里程碑意义的突破。新的预算法标志着以透明、规范的地方债逐步替代地方平台融资模式的改革已经全面启动。
此前,业界对地方政府发债有三种预期,一种是限额管理,一种是空间管理,还有一种是完全自主发债。新预算法对举债规模的规定,相当于明确了限额管理的取向,体现了在理念上开放、行动上相对谨慎的宏观审慎原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巡视员魏加宁则主张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他近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就会失控的担心是一厢情愿的。市场会“用脚投票”,如果某地方政府负债率已经很高,而且对举债多少、干什么用,以及如何偿还等问题都说不清楚就发债,是不会有人买的。相反,只有允许自主发债,地方人大、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等监督约束机制作用才能有效发挥。“限额发债恰恰表明中央对地方债务的背书,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同时审批的前置条件比原预算法增加了。”丁伯康认为,此次修法在地方债方面略显保守,可能是决策层认为目前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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