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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讲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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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讲述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及时、准确依据本办法进行统计。 第三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上报,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法人单位事故”和“非法人单位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统计。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非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统计、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原则开展。经事故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核销。 第六条 经事故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后,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是偷盗、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致命性疾病(而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和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的。 第七条 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确定的意见核销,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相关证明文件等。 (二)地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定期公布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及其相关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 一、总说明   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开展,并根据第四条规定进行分类统计。   2.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规定时限直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记录,并在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每月7日前,完成上个月事故统计数据汇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定期公布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及其相关情况。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予以公布。 二、统计格式 (三)填表说明 1.表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与原行业领域分类对应情况 A 农林牧渔业:农用机械(01农业);渔业船舶(04渔业);其他。 B 采矿业:煤矿(06煤炭采选业);金属非金属矿山(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其他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C、F、H 商贸制造业:化工(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制造);轻工(13农副食品加工,14食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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