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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二讲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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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二讲述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二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默写 2、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专题 知识条目 考试要求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②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③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a c a ▲2.积极维护人身权 ①生命健康权 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b b ▲3.依法行使财产权 ①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 ③担保物权 c b a ▲4.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c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人格利益等 平等主体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不等同于民事行为。 概念解析 平等主体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国家机关是否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在进行签订租赁合同、采购办公用品等一般民事活动时,是与自然人、普通法人处于平等地位的,因此,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也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概念解析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智力 民事活动 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已满18周岁的智力健全者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智力健全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智力健全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行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体系图 专题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生命权】是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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