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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检测规范讲述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解读:制定意义及依据】
第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解读:适用范围】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解读:依据GBZ159及GBZ224,此条“工作场所”应指全部工作地点,故检测范围应全面,委托合同与以往相比应更加明确检测范围,以免出现劳务纠纷;“职业病危害因素”除上述范围要求外的,国内无职业接触限值且无检测方法的可不予以检测,本方法未明确是否需要参照国外限值及方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解读:此条款与安监47号文要求一致(参见安监47号文第20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但更加细化,强调“全面检测”,与上一条相对应】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解读: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用人单位档案主要包含6大部分,其中第二部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明确要有“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应将此条内容加入此方案中,监督机构将依据此文验收档案是否完整,技术服务机构在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该档案时,除应提出除三同时、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纳入年度计划外,应将第五条做着重提醒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解读:此条第三次强度“全面检测”,根据安监总局在2014年对全国职业卫生机构检查结果,存在技术服务机构应企业要求做不全面检测的情况,此条着重强调此问题。全面检测除场所外,还应包括全部工艺、设备、原辅物料、防护设施等,在下一条第八条中提出】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
【解读:1. 此条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全部工艺、设备、原辅物料、防护设施、劳动制度等资料并承担相关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在搜集上述相关资料时应提醒用人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全面性,最好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
2. 正常生产状况下的检测是GBZ159(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检测必要条件,是检测的基本前提,用人单位在配合采样时应了解此内容,以防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导致检测数据没有代表性。3. 技术服务机构的现场调查及工作日写实应在“采样前”,及采样时间与调查时间、工作日写实,有个先后顺序。当然不排除采样过程中补充调查的情况 4.陪同人员应为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不应为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参与检测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
【解读:此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明确是否为法人,但至少应是职业卫生的相关负责人,而不是陪同人。此条一旦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此条严格作业,避免人为代签情况的发生,并修正相关质量体系文件。监督机构进行检查时,应确认是否为相关负责人签字,而不是陪同人员签字】
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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