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企业计制度(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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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企业计制度(用)

公 司 会 计 制 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以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六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公司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九条 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 (十三) 第十条 本科目所称的帐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帐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科目;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公司,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五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1、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2、 3、 (1) (2)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4、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以原材料换入的短期投资,如该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则换入的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还应当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原材料换入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同一原则处理。 (二) (三) 公司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四) 公司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公司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公司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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