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税征收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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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税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1、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1.1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1)财政职能,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税收把经济单位和个人占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价值集中起来,形成由国家集中支配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的职责或功能。 2)经济职能,税收具有的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影响个人、企业的经济利益,进而影响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职责或功能。 3)社会职能,税收所具有的均衡社会成员之间占有收入或财富的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或功能。 1.2税收的特征 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财政原则 2、税法的概念 2.1税法的概念 2.2我国税法的主要渊源 1)税收法律。人大及常委制定。《企业/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2)税收授权立法。人大及常委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3)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征管法实施细则》《企业/个人所得税条例》 4)税收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制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5)税收规章。一是税收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税局、海关总署制定。《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二是税收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两者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税收法律关系 3.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 3.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纳税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课税对象 3.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税收法律关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而终止。 3.4税款优先原则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券;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3.5税收管辖权原则 一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都行使征税权。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征税的依据是属人管辖权;对外国居民在境内所得征税的依据是属地管辖权。因此采用原则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4、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三个最基本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4.1征税人 4.2纳税义务人 4.3征税对象 4.4税目 4.5税率(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1)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定额税率。(固定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3)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4)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4.6计税依据 4.7纳税环节 4.8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3)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4.9纳税地点 4.10减税免税与加成加倍征收 1)税基式减税。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实现减免税。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 2)税率式减免。通过降低税率来实现减免税。包括重新确定新税率、归入低税率、规定零税率。 3)税额式减免。通过减少部分或全部税额实现减免税。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核定减征额。 4.11法律责任 5、税收的分类 5.1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特定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 按征税对象的不同分类 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 4)特定行为税类。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5)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2工商税类、关税类 5.3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按税收的征收权限与收入分配权限进行分类 1)中央税。中央立法、收入划归重要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建税。 2)地方税。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其中:①资源税除海洋石油的资源税由国税总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征收外,其他由地税系统征收;②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外,主要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5.4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第二节 增值税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值税的概念 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2.1征税对象 2.2征税范围 2.2.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应税消费品除外) 3)进口货物。凡进入我国的国境或关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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