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本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矛盾的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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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本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矛盾的协调

【摘要】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会计制度》暂在股份有限公司内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采用该制度,这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具体措施,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却引发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矛盾。本文将着重从成本方面提出协调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矛盾的设想。 ?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矛盾;协调 ?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虽然存在很多矛盾,但是也有协调的可能性。因为我国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虽然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来制定,但是它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而且不管是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财政部,还是制定税收制度的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都隶属于中央,再加上出发点一致,所以能够协调。 ?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矛盾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监管对象相同,都是对经济业务进行规范与调整。它们之间存在的基本矛盾是利益的矛盾。企业会计制度代表的是各个会计核算主体的利益,同时各会计核算主体的另一个身份是纳税人,会计制度而税收制度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征收,对各纳税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或大或小的冲击。纳税人的各种节税、避税、甚至偷税、逃税行为,也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协调、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作为宏观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微观主体的纳税人都想要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由此,矛盾自然产生。表现为: ? (一)管辖内容的矛盾。企业会计制度主要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税收制度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 (二)执行主体的矛盾。企业会计制度由各个会计核算主体执行,大至企业集团,小至车间、班组,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都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企业也是税收制度的执行主体;税收制度主要是由各级税务机关执行,在税收征管、稽查等环节中得以贯彻和体现。 ? (三)执行时间的矛盾。会计核算需要贯彻及时性原则,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处理与经济业务有关的会计信息并及时提供这些会计信息。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发生在日常工作中;而税收制度则不然,以增值税为例,按照我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或者 1 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执行,主要在纳税期限内进行,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需要随经济业务的发生而随时计算。 ? ( 四)执行环节的矛盾。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在经济业务发生的各个环节执行,包括业务发生时、核算过程中、计算纳税时,因为每一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账务处理,而账务处理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经济业务发生时会计制度规定不做账的可能性;此外,在结账等并非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执行;而税收制度只有在计算纳税时得以体现。 ? ( 五)扣除原则的矛盾。虽然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规定了在做扣除时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等进行扣除,但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各项目只要合法、正确的凭证,就可以据实扣除;而税收制度却不是这样规定,各种扣除除了要有合法的凭证外,还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而且必须在一定的范围标准内扣除。例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 企业会计制度》第 18 条第 5款第 53 条规定,期末对应收账款( 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金,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方法由企业自行制定。而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而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千分之五。比如,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对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差错期间的所得额。又如,按照确定性原则的规定,按照最佳合理数估计的或有负债不得在税前扣除。 ? 二、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矛盾协调的设想 财商字( 1998)74 号文件《 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明确指出,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 两则”“、 两制” 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它财会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账簿纪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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