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罐头生企业注册卫生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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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罐头生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前 言 罐头食品由于在食品安全性方面具有较高的风险而一直受到广泛关注,1994年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配套《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基础上修订并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20号令,对罐头食品等六大类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的要求。 中国加入WTO之后,要求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我也应当依据国际对境外生产输往中国的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提出要求并进行管理。显然,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不能完全满足这一新的需要。为此,国家认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本规范确立了罐头生产企业良好规范的一般原则。 本规范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的格式编写。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的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所代替的规范文本为:《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1995年6月22日发布 引 言 本规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编写并作为其件。 为了在WTO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与国际接轨,本规范参考并引用了CAC/RCP 1 食品卫生总则以及Annex CAC/RCP 1 HACCP 系统及其应用准则、CAC/RCP 23 低酸及酸化低酸性罐头食品卫生操作,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108、110、13和14中的部分内容。 1 范围 本规范确立了罐头食品生产的良好操作规范(GMP)的一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罐头食品生产的安全、卫生管理。 2 规范性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然而,鼓励根据本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10791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SN 0400 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CAC/RCP 1 食品卫生总则以及Annex CAC/RCP 1 HACCP 系统及其应用准则 CAC/RCP 23 低酸及酸化低酸性罐头食品卫生操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罐头食品 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包括马口铁罐、铝合金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条件下制成的达到商业无菌的罐藏食品。 3.2实罐车间 把原料加工为罐头食品的生产区域。 3.3清洁区 实罐车间内卫生要求最高的生产区域,加工内容主要为烹调、装罐、容器密封等。清洁区一般为全封闭的加工区域,人员进入清洁区只能走专用通道,其他区域的人员不能直接进入清洁区。加工品通过流槽、传送带、管道等机械方式传递或者由人工通过物料窗口传递到清洁区进行进一步的加工,罐头容器密封后用机械或者人工方式通过物料窗口传递到非清洁区进行装笼、杀菌或者其他操作。 3.4准清洁区 实罐车间内除清洁区以外的生产区域。 3.5加工品 加工中的原料,也称为半成品,是原料开始进入加工区域到成为成品前的所有中间产品,也就是从原料进入加工区域,进行实质性加工开始,直到完成杀菌成为成品这个过程中罐头食品内容物的通称。 罐头食品生产加工用水包括添加到罐头食品中作为有效成份的配汤水,制冰用水,原辅材料洗涤用水,生产设施(场地、设备及工器具)的清洗用水,杀菌冷却水、人员的清洗用水以及检验用水等; 4 设施 4.1 厂区 4.1.1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4.1.2 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等应当远离生产区域和主干道,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4.1.3 废弃物暂存场地应当远离实罐车间,废弃物暂存容器应当选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严密,能防止害虫侵入;废弃物暂存场地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避免污染原辅材料、水源、设备和厂区道路。 4.1.4 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辅材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成品的储存等辅助设施; 4.1.5 厂区应有与最大排水量相适应的排水系统; 4.1.6 企业应当设有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与生产区域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污水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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