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规摘06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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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规摘06加

环境法规摘录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1987 年7月21 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 第二条 城市烟尘控制区,系指以城市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建设城市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 (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三)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排放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其达标率应当分别提高百分之十。 第十条 在烟尘控制区内排放烟尘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放烟尘浓度的数据,经验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给合格证件。排放烟尘合格单位出现超标排放,应当收回其合格证件,并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消烟除尘设施必须纳入企业的正常管理,进行考核、维护,定期检修或更新。 第十四条 凡在烟尘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烟尘设施,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等处罚。处罚的等级和金额可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 13690 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 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 危险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劳动部化工部 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 科技部 商务部 二三年十月九日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l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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