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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地下停车位税收争议总结
房地产企业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地下停车位税收争议总结?问题: 一、地上停车位 一次性收取租金营业税如何缴纳?是否缴纳土增税?( 二、地上车库, 是否缴纳土增税?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三、地下车位, 人防-非人防;是否缴纳土增税?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具体分析如下;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第33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作者观点: 一、地上车位、车库 1、租赁合同: 与买受人签订明确租赁年限的租赁合同的停车位要缴纳租赁业营业税,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与买受人签订明确租赁年限的租赁合同的车库及储藏室要缴纳租赁业营业税,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房产税。 2、销售合同: 签订车库(位)销售合同的,不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明,均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签订车库(位)长期或无期限使用权转让合同,视同销售,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签订主房销售合同赠送车库或车位,属于价外收入,均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位)、杂物房、阁楼等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所适用的预征率、清算率和核定征收率等应与买受人房屋所属类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一致。 二、地下车位 国税函[2005]83号: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这个文件是对“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10]79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应该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按照非普通住宅缴纳土地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各地答疑精解: 一、房地产公司卖车库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企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项目。( 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广西税务答疑: 广西地税明确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位)的税收政策(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4月3日)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位)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位),并与买受人签订车库(位)销售合同的,不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明,均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与买受人签订车库(位)长期或无期限使用权转让合同,且合同价款相当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地段的车库(位)销售价格的,应视同销售,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与使用人签订车库(位)租赁合同,按月(季、年)定期收取一定数额租金的,按租赁业务征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销售杂物房、阁楼等建筑物的,按上述情形处理。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销售车库(位)、杂物房、阁楼等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所适用的预征率、清算率和核定征收率等应与买受人房屋所属类型一致。 (六)买受车库(位),不能取得产权证明的,不征收契税。 四、地下人防车库转让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人防改造成地下车库,将开发地下车 库转让,转让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 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 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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