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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讲 消费税、资源税和关税基本知识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知识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特点 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以特定的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等) 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仅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某一环节征收)。一次课征制。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对价格差异大、便于按价格计算的实行实行从率征收,对差异较小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某些特殊消费品实行从价与从量征收并存。 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对需要限制的消费品规定较高的税率;有时与增值税共同征收,双重调节。 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最终都要由消费者负担。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根据财税﹝2014﹞93号调整后) 共三大类十三项大类: 1、对环境和人体有污染:烟,酒(250毫升以上),鞭炮、焰火。 2、奢侈品:小汽车,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球具,摩托车。 3、不可再生资源:成品油(不含含铅汽油),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 板。 三、消费税的税率 (一)比例税率。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采用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 如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 (二)定额税率。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采用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 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 (三)双重税率。对某些限制性特殊消费品采用比例和定额双重征收方式。 如白酒、卷烟等。 ****具体税目和税率详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销售额的确定: 税基与增值税相同 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1)一般应税消费品押金:没逾期的不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2)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不管是否逾期,收取时一律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3)啤酒、黄酒和成品油包装物押金:没逾期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逾期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 销售数量的确定 1.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回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而不是进口商申报)进口征税数量。 五、消费税的征收环节 1、生产环节。自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准予抵扣。 2、进口环节。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4、批发环节。对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消费税款。 第二节 资源税基本知识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资源税纳税人。 在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与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共七大类: 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 四、税率: 对原油和天然气实行5%-10%、对煤炭实行2%-10%的比例税率;对其他应税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 五、计税方法: 1、 应税矿产品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2、应税矿产品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 第三节 关税基本知识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税是一种税收形式。征税主体是国家。由海关征收。 (二)关税的特点 1、征收对象。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 2、单一环节价外税。以实际成交价为计税依据。 3、有较强的涉外性。 (三)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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