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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亏,都应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6、资产损失 17、其他项目 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存货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 会员费、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不超过合同收入金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非转账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不准予扣除项目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税前补亏期限:5年 连续5年不间断计算补亏期限 先亏先补 §7.5 税收优惠 第25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区域性优惠 产业性优惠 第27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一、减、免税的所得项目 实施条例第86条: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实施条例87、88条: 【“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 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 改造、海水淡化等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实施条例90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 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 实施条例第91条: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 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28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2014.1.1-2016.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优惠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非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加计扣除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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