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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上).docxVIP

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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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上)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上)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庭??发布时间:2002-12-05 09:41:48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我院在1999年下半年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诉讼主体问题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解决了当时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呈现多元化,且其设立、消亡、重整等多种形式的更替更加复杂多变。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再次成为新形势下民商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高院经济庭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多次组织三级法院主管庭长及北京市民商理论研讨组成员进行探讨,找出问题,研究对策。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主要源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处理上的混乱。对于企业(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我们在《解答》中要求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案件。二审诉讼中出现此问题,则发回重审,由一审变更或追加当事人。其实质是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作为判断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的标准之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23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确立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打破了过去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确认企业终止的传统观念。加之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尚不统一,因此具体操作上也较混乱。有的案件依然依据《解答》的意见处理,而有的案件则已开始适用最高法院复函的精神。2.企业清算责任的承担。现有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复函等,对企业清算主体、清算责任等规定较为原则。《民法通则》及其贯彻意见只原则性地规定了法人的清算组织。《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解散、清算作了相对详细的规定,但是,其适用范围有其局限性,仅适用于《公司法》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公司法》出台于1993年,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当前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等一些新情况也未能在《公司法》中充分反映。对于企业清算主体的责任认定,我院对此问题的指导意见涉及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对债权人的利益未能依法给予充分地保护。同时,也使得很多企业处于无人清算、名存实亡的状态,企业投资人不能及时开展清算工作,不利于随时清理被淘汰的市场主体,保障市场运行健康有序。最高法院以复函的形式确认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地位,确认了清算主体在诉讼中应承担的清算责任。但对于诉讼中主体的设定,清算主体的确定,以及清算主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则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缺乏可操作性。3.债权债务与清算责任的关系问题。以往的案件处理上,我们一般不在同一案件中处理这两种法律关系。《解答》突破了这一局限,提出在案件中判决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处理意见。但具体操作上如何处理,没有相应的规定,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各行其是。最高法院的复函,提出了将债权债务关系与确定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处理的原则。这就进一步促使我们必须面对这一问题,提出具体操作的指导性意见。4.相关问题的处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诉讼主体地位的变化,势必影响到企业歇业、撤销时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其实质都是企业清算法人概念的认识问题。因此,企业歇业、撤销的有关法律问题同样摆在我们面前。5.企业下落不明的处理。此类案件在法院占有一定比例。尤其是基层法院,所占比例较大。有的法院占全部民商案件的20%多。我院在《解答》中提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属于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这一意见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一处理行之有效,既可以缓解法院案件承受力也不致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且并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利大于弊。上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困扰着审判人员。有的法院一直在不断探索,但也就是在探索中,各级法院各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我市法院的判决不能统一和规范。将当前审理相关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原则、规范等系统化、具体化,提供可操作性的规定,统一思想、统一做法,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二、就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就上述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我们在全市法院经济庭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征求意见,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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