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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比较分析 学位论文
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比较分析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创业投资,又被称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投资活动
80 年代以来,创业投资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创业投资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走出了一条依靠发展创业投资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道路。创业投资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已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并得到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历史潮流。
第一个阶段,从1980年代中期到1998年以前为萌芽和早期探索的阶段。全国创投企业大概不到lO家,几乎都是地方财政出资设立,中央财政出资的只有中国创业投资公司一家。当时,人们把创投企业当作非银行金融机构看待,由央行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管。
第二个阶段,从1998年到2004年为放开管制后的快速扩张期。1998年,在国际互联网经济热络的大背景下,在著名的全国政协“一号提案”和随后国家七部委出台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涌现出了数百家创业投资公司。这些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各级地方财政、民间资金和外资,除了少数证券公司以外,金融机构基本未进入。由于放开了管制,创投行业出现了蓬勃发展局面,但也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无序。
第三个阶段,从2005年前后至今为规范发展阶段。《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法》的修订颁布,奠定了创投公司按照基金型设立和投资运作的法律基础;金融业的资本充实和机构投资者的逐渐成熟,使金融机构的资金开始入主基金型的创投。加上国外PE大举进入和本土产业投资基金试点,许多创投企业已经或者正在向国际主流的基金管理型企业转变。
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总数已经有400家,创业投资管理的资余总量达到1100多亿元。截止2007年底,创业投资机构累计投资项目5500多项,累计总投资约500亿元,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第二大获得创业投资的国家。
创业投资在创造就业岗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国民经济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世界主流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于创业投资的效益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美国等发达的西方国家,主要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而在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
1.1.2 研究意义
良好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能够有效地减轻信息不对称情况,在激励创业企业家将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保障投资者的资产安全,提高整个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
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由于创业企业家对自己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具有信息优势或者隐蔽信息,为了争取到创业资本,他们往往会隐蔽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掩盖高新技术产品在技术可行性、发展前景等方面的潜在问题,向投资者提供最有利的信息。而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创业企业家的真实信息,他们只能根据创业企业家提供的有限的和不确定的信息对创业企业家的成功率做出判断和预测。如果成功率低,那么投资者不敢投资于创业企业,而创业资本的“ 不敢进入”现象又反过来加深创业企业家隐蔽信息的程度,如此循环作用,最终使创业企业无法成长,甚至导致创业资本市场中旧车市场现象的发生,最终创业资本市场消失。
创业投资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业投资的效益和发展速度,所以对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综述
1.2.1 基于企业运作成本及效率角度的研究综述
宋政(2011)运用运营管理的相关理论更具体地分析了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差异,指出除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机构的投资行为只能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创投活动外,其他投资人在选择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时,应当综合考量法律限制、总体税负高低和运营管理等因素,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
郭建鸾(2004)克服了以往的研究侧重于经验介绍和政府作用,很少有微观运作机制方面的研究的弊病,从公司治理的操作层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效率进行理论探讨,并对亚洲和美国的创业投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指出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是一种制度安排,恰当的组织形式能够较好地解决双层委托代理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既降低代理成本,又激励代理人,发挥创业投资家的专业水平,提高创业投资家决策效率,使公司治理效率提高,成功地规避创业投资高风险并获得高收益。
尚晓彤(2012)通过对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运作过程、运营成本和激励机制进行比较,得出结论,提出了我国创业投资要建立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导、公司制等为辅助的多元化创业投资组织体系的建议。
刘进、李连三(2001)结合美国和日本的市场基础,分析了不同条件下的组织形式选择。得出有限合伙制优于股份制的结论。
王三兴(2003)对创业投资基金的三种基本形式进行了比较,对公司制和单人业主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建立模型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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