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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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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学位论文

目  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预期违约制度的概述 1.1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 1.2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现状 1.2.1国外预期违约的立法现状 1.2.2我国预期违约的立法现状 1.3预期违约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 1.3.1《公约》中与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 1.3.2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比较 2.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缺陷 2.1对预期违约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简陋 2.2默示预期违约标准不周延 2.3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既重叠又相互独立,二者之间在具体适用时存在着冲突 2.4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明示违约方是否享有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权的规定 3.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建议 3.1我国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应借鉴《公约》对预期违约构成要件的规定 3.2对默示违约的适用条件及其判断标准予以具体化 3.3消除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竞合现象的方法 3.4增加对于预期违约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权的规定,使预期违约制度更加完善 …… 结论 参考文献 外文资料 中文译文 致谢 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 要 本文以预期违约的起源和立法现状为出发点,对预期违约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通过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冲突,明示违约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权等方面缺陷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容规定存在不足,造成实际生活中操作的不便。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应进一步完善;默示违约的适用条件及其判断标准予以具体化;对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竞合现象的方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助于解决履行风险问题;增加对预期违约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权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 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合同法 引 言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以判例的形式逐渐形成的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原则和成文法中对预期违约的规则。通过先期追究预期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的方式,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期待权。预期违约是法律对“效率违约”经济理论的认可。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其目的是使受害方提前获得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本文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问题做简要论述。 一 预期违约制度的概述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1]它适用于解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另一方能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理论的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并已生效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2]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任务,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以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也可以等待合同的履行期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按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等。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同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默示预期违约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则应恢复履行。 (一) 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 预期违约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表示将不履行该合同。5月22日,原告起诉,立即请求损害赔偿。在5月22日和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法院认为,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受害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是合理的。[3]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该案的判决宣告了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正如美国著名合同法学者柯宾指出的那样:“当事人一方明示预期违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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