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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全案 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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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全案 学位论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境内特种设备事故或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事故或事件),控制事故或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或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或事件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自治区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或事件级别及响应级别划分 事故或事件分级 分级标准 响应 级 别 指挥 机 构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 (1)事故或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Ⅰ级 国家、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指挥部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 (1)事故或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Ⅱ级 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指挥部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 (1)事故或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Ⅲ级 盟市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指挥部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 (1)事故或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Ⅳ级 旗县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指挥部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自治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特种设备明细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现行版本为准。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或事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坠落、倒塌、碰撞、困人事故或事件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先期应急救援以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自治区或盟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企业(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设立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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