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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 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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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 学位论文

前 言 2004年发生的印度洋海啸,2008年我国发生的几十年不遇的雪灾,将低概率的巨灾问题推到了全球关注的前沿。虽然这些灾害发生概率极低,预测难度大,但是一旦爆发,总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建立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不但可以促进全社会协调稳定的发展,凸显出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建立保险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极大地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近十年来,中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资料表明,上个世纪全世界五十四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八个发生在中国。民政部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亿多人民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许多自然灾害仍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 录 摘 要 1 1. “巨灾风险”的范畴界定 2 1.1 巨灾风险定义 2 1.2 巨灾风险的特点 2 1.2.1 不可预料性 2 1.2.2 不可避免性 2 1.2.3 发生频率逐年增高 3 1.2.4 公共产品性质 3 1.2.5 损失严重性 3 2. 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局限性 4 2.1 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及其局限性 4 2.2 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及其局限性 4 3.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国际借鉴 5 3.1 美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5 3.2 日本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5 3.3 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6 3.3.1 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 6 3.3.2 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 6 3.4 新西兰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其借鉴 7 3.5 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7 3.5.1 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 7 3.5.2 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 8 3.5.3 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 8 4. 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 9 4.1 灾前预防机制 9 4.1.1 从政府的角度 9 4.1.2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 10 4.1.3 从再保险的角度 10 4.1.4 巨灾债券 11 4.1.5 巨灾风险基金 11 4.2 灾后救助的补充形式 11 4.2.1 民众捐款 12 4.2.2 福利彩票募集 12 结束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探析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 摘 要:由于全球气候变暖、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巨灾破坏性加剧,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越来越大,近10年来,全球巨灾损失呈增长趋势。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巨灾对从事风险承担的保险业影响尤其巨大,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台风、地震等巨灾的频繁发生呼唤巨灾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作为地震多发国,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并根据这一法律逐步创立了拥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企业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两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两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我国可以借鉴新西兰的做法设立巨灾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从五条渠道筹集: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照当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此项拨付应该优于其他需要;向特定对象(主要是企业)发行巨灾债券,它采用第三方托管的方式,将发行债券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安全领域以解决风险突发时的即时支付问题,当巨灾出现时动用资金可能会导致债券清盘的风险;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参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进行管理;利用财政拨付和从保险公司提取的资金进行投资,以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该部分资金的投资集中于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领域,诸如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低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国家可以利用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或者对巨灾险部分不征或减征营业税。并且在发生灾害后按规定进行赔付。委员会的资金运作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定期审计,加强监管,保证资金运作的透明公开。上述国外巨灾保险的几种发展模式都是依据各自国情建立的,在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以及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等方面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美国、新西兰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机构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承担保险法定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欧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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