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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格式財务管理制度
编 号
G1X1401 共 16 页
第 1 页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一 总 则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各单位之财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加强财务监督,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单位。各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出实施细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释义:
集团:指包括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统称。
总公司:指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控股公司:指由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的企业或最终由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企业。
全资子公司:指最终由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百分之百股权的企业。
分公司:指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联营公司:指由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与其它企业法人合资组建的我方非控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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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二 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
集团公司负责财务管理规章总则的制定与落实;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设置财务部,监督管理集团的财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的融资投资决策,负责处理相关财务事项等。其国内业务由深圳办事处办理。
集团各子公司、分公司及联营公司相应设置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财务核算办法,负责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集团公司对控股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具体资产收益上交办法由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具体制定。
集团内各公司的财务机构设置必须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总公司向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一人,人事薪金、福利纳入总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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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三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集团单位的任何债务均实行“谁借谁还”原则。
集团各单位采取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机构及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和专项资金、融资租赁等方式获取外来资金, 有关方案必须报请总公司研究及审查, 才能展开磋商工作。最终方案必须取得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集团内各公司间相互借贷资金,按有偿使用原则计价付息, 其结算利率参照同期银行利率水平执行。
集团内各公司发生的外汇业务均执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境外客商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使用美元结算,对全部或部分使用非美元结算的合同, 要增强外汇风险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风险
第十五条 集团内各公司贷款,必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严禁跨越财务部门贷款,严禁不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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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四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为提高集团的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集团可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各公司在对外进行投资前,必须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投资金额、预计持股比例等报总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 集团内各控股公司有关部门每年提出投资方向、投资额计划,经总公司投资咨询委员会审查后, 报总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集团内各公司原则上不准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的持股人。倘若需要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的持股人,必须由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并报董事会审批, 必须办理有关资产的法律手续。
第十九条 集团每年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 如发生严重亏损, 应由持股人派专人查明原因, 检查结果必需向总公司总裁汇报, 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持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股份或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其余,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
总公司、控股公司共同投资的企业,实行“总公司集中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控股公司共同持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股份或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时,由总公司、控股公司分别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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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五 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要理顺内部产权关系,严禁“投而不管”的产权不明晰的企业产生。对产权不明晰的企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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