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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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3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任何 第三方组织提供的担保。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 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 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以及其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对外担保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 请担保人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确定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由被担保方 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对被担保人提供的相关 资料进行审核验证,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后,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可否提供担保 的书面报告,经公司经理层审核相关资料确认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 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 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 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担保申请人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四)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 赔偿责任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和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外,公 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二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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