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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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注册资本罪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显贵与蔡量(另案)于2007年2月13日共同出资30000元,在酉阳成立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宋显贵任法人代表,蔡量任经理,拟在酉阳县细沙河修建水电站。随后二人商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追加500万元,以显示公司实力,便于办理细沙河电站的各项手续及融资等。被告人宋显贵、蔡量在无资金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在重庆市区找人借款500万元用于验资。2007年4月,蔡量找到重庆市华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郑有钢,请其帮忙借资500万元用于验资。2007年4月23日,被告人宋显贵、蔡量获得500万元借款后,以重庆北城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的名义入股500万元到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4月24日在重庆君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得验资报告后,于次日便将所借的500万元全部还给了借款人。2007年4月26 日,被告人宋显贵、蔡量在酉阳县工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变更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3万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5月28日获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显贵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显贵与蔡量(另案)于2007年2月13日共同出资30000元,成立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宋显贵任法人代表,蔡量任经理,拟在酉阳县细沙河修建水电站。随后, 为显示公司实力,二人商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追加500万元,便于办理细沙河电站的各项手续及融资等。被告人宋显贵和蔡量在无资金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在重庆市区找人借款500万元用于验资。2007年4月,蔡量找到重庆市华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郑有钢,请其帮忙借资500万元用于验资,并根据郑有钢的要求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印章交给郑有钢保管。2007年4月22日,郑有钢表示可以借款后,被告人宋显贵和蔡量协商约定:将所借资金500万元以重庆北城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系蔡量的独资公司)的名义入股到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并约定500万元中被告人宋显贵占245万元。2007年4月23日,被告人宋显贵和蔡量在郑有钢的协调下,以60000元的中介费借得人民币500万元后,以重庆北城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的名义将500万元入股到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用于验资,次日在重庆君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得验资报告。2007年4月25日,遂将所借的500万元全部还给了借款人。2007年4月26 日,被告人宋显贵和蔡量在酉阳县工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变更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3万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5月28日获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显贵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达500万元,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显贵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显贵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付。 妨碍清算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于1995年至1997年间,利用其担任上海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副董事长、副经理兼原某电器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某电器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陈某,采用虚假列支的方法共同侵吞该公司小金库公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杨某个人股票交易。1999年底,陈擅自销毁上述小金库的账册。2000年9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电器公司破产清算组下设工作组组长,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资产申报清理工作期间,隐匿、转移某电器公司共计人民币29万元的资产。其中被告人陈某帮助隐匿上述资产中的16万余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妨害清算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在1995年起担任上海某电器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的总经理至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止,被告人陈某则在上述期间担任某电器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该公司于2000年7月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同年9月1日法院裁定某电器公司发出破产人须知。同时,某电器公司经依法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同年12月6日,法院裁定认可某电器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被告人杨某曾在担任某电机厂(某电器公司前身)厂长期间,于1992年6月22日,动用该厂小金库资金46400元委托本市某纸箱厂并以该厂的名义购买了500股华联法人股票。19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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