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_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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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_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讲述

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一、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1.世界上最早的转让定价法规于1915年在英国颁布。 2.美国在这方面是最早(1954)通过立法采取行动的国家。 3.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不同程度强化了本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更加严格。 4.9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工作。 二、关联企业的判定 一般认定标准 两个范本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有关规定 一般认定标准 股权认定(资本) 实际控制、管理认定 避税地认定 我国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在资本所有权的控制方面主要是规定控股比例。我国采用的控股比例标准为25%。 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一、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是指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购销或转让过程的可比性 交易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 购销或转让环节的可比性 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购销或转让货物的可比性 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 购销或转让环境的可比性 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有关联关系 A、B为关联,其他为非关联 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 是指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减去合理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正常交易价格。 计算公式: 适用范围: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甲国母公司以10000美元的转让价格向乙国子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乙国子公司再以15000美元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出去。乙国当地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0%。 分析: 正常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1-合理毛利率) =15000 ×(1-20%) =12000(美元) 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Cost-Plus Method ) 又称成本加利润法,是指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 计算公式: 适用范围: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特别适用于市场上无可比交易的数据,即无同类产品。 注意: 1.成本的口径和范围要符合本国会计制度的规定; 2.加成率的选择必须合理,应优先选取被调查的受控方与非受控方进行可比交易使用的加成率。 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利润法(其他方法) 可比利润法(the comparable profit method ) 利润分割法(profit-split method) 交易净利润率法(the 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 ) 1.可比利润法(CPM) 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 原理:从长期来看,相同情况下的纳税人应取得相同的利润。 我国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 使用可比利润法的步骤: (1)选择受检方; (2)选择利润率指标; (3)选择可比方(可以是多个),找出其近三年的利润指标。 (4)将受检方利润指标与可比方对比。(四分位法) 我国的规定 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规定,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如果发现企业的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调整。 可比公司信息源 GV 数据库 即Standard Poor’s Compustat Global Vantage数据库,包括了包含中国在内的60多个国家的超过10, 000家国际性公司的业务介绍及其详细的财务资料。 WS数据库 即Disclosure’s Worldscope数据库,提供42个国家、24个行业以上的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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