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常用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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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常用条文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常用条文 一、新增术语及旧术语的修改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2.1.2 裙房 annex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实心墙。 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实心墙。 2.1.13 避难层(间)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防火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二、民用建筑 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 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书库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2 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三、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合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合其他 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 级 11 7 8 10 四 级 14 9 10 12 四、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3.1 除本规范外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合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符合表5.1.1的规定 1500 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可适当增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 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500 三 级 5层 1200 —— 四 级 2层 600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 级 —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注: 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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