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控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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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控制程序

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控制程序 1.目的 建立并实施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并实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适用范围 适合于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3. 定义(无) 4.职责和权限 4.1 总工办制定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并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自查及验收归口管理; 4.2 各项目处对施工质量实施自查并保留相关记录; 4.3 工程处、总工办对各项目处质量检查活动进行监控; 4.4 公司质量经理批准检查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 5.工作程序 5.1 一般规定 5.1.1总工办编制本公司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内容应包括:检查项目及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判定标准、检查程序、应填写的质量记录或签发的检验报告等,并经主管经理批准。 5.1.2 检查依据应包括: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图纸及公司的内部有关标准等。 5.1.3 检验方法包括:自检、互检、交接验。现场检查方法有:目测法、实测法、试验法。 5.1.4公司应具备质量检查人员,检查和验收活动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 5.1.5总工办应制定对分包方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制度,并协同各项目处实施检查,验收活动; 5.1.6总工办及各项目处保留质量检查记录,具体执行《记录控制程序》; 5.1.7总工办、工程处对各项目处的质量检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保留检查,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可包括: a、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条件的调查分析,设计资料分析,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测量定位和标高基准控制,施工分包单位的选择,材料的质量控制,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等); b、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复核的控制,施工计量的控制,质量控制的设置,工程变更中的质量控制,停工和复工的质量控制,质量跟踪档案的建立与控制等); c、施工完成后的质量控制(已完工工程的防护,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5.1.8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验收,执行公司《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验收控制程序》; 5.1.9工程项目使用的监测设备验收执行公司《监测设备控制程序》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控制程序》相关要求; 5.1.10、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包括施工材料、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 5.11.1 质量部应建立检验、试验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及试验、检验项目、内容、检测人员;检测时间、方法和记录要求等。 5.2 施工质量验收 5.2.1 工程处及各项目处按规定策划并实施质量验收活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层次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5.2.2 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抽查复检。 5.2.3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2.4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2.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组织的最终验收。 5.2.6 分包工程完成后,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实物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5.2.7工程竣工前工程处、各项目处、总工办应组织内部验收,并在对内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后,进行检验合格后,按照竣工备案制度向监理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必要时应按照规定对完工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施工质量检查。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b、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c、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报告; d、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 e、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2.8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3工程档案的控制 5.3.1各项目处对工程资料管理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进行,并按规定进行实施。工程资料包括:向发包方移交的竣工资料,交施工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资料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记录。 5.3.2工程资料不能在工程完工后再编制,补充整理,其形成应与工程进度同步。 5.3.3向发包方移交的工程资料应符合合同约定及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 5.3.4工程资料的收集、存储可以采用书面和电子方式进行。 5.3.5工程资料移交时,移交内容应得到确认。移交记录应予以保存,具体执行公司《记录控制程序》及国家相关法规。 5.4 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执行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5 检测设备的管理执行公司《监测设备控制程序》之要求。 6.相关文件 6.1记录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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