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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单位总部机构设置
局属单位总部机构设置
与岗位编制指导意见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属单位总部适应性组织建设,规范局属单位总部机构设置与岗位编制,提升局属单位总部整体能力和管控效率,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局属子(分)公司、项目公司,以及局事业部、中心、职工医院、技工学校等局内机构。
第三条 局属单位总部机构设置与岗位编制遵循“一个适合、四个接轨”的总原则及以下基本原则:
1、与政策法规、发展定位、业务特点、市场布局相符合原则;
2、与资源配置、经营规模、管理幅度、管控能力相匹配原则;
3、与管理体系、业务流程、管理接口、管控要求相一致原则;
4、减少冗余、交叉,有利于总部能力建设和强化项目管控原则;
5、满足实际需要,精简高效,适当从紧控制、动态调整原则。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确定的部门设置和岗位编制总数控制为强制标准,部门设置和岗位编制指导规范为参考标准,局属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执行。
二、总部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控制
第五条 根据局属单位属性、业务类型及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将局属单位划分为四种类型,分类控制总部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此分类根据各单位发展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大型公司:近3年平均经营收入60亿元及以上;
中型公司:近3年平均经营收入30-60亿元;
小型公司:近3年平均经营收入10-30亿元;
其它单位:电务、养护、房地产、监理公司等专业公司,局控股的项目公司,新成立的局属子(分)公司,以及局事业部、中心、医院、技校等局内机构。
类 型 近3年平均经营收入 单位(根据局属单位发展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大型公司 ≥60亿 三公司、(新)东盟公司 中型公司 ≥30亿,<60亿 一公司、四公司、六公司 小型公司 ≥10亿,<30亿 二公司、五公司、远通、萌兴、铁路、隧道公司 其它单位 / 电务、养护、房地产公司,监理公司,项目公司 / 新成立的局属子(分)公司 / 局事业部、中心、医院、技校等局内机构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总部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实行总规模控制。按照局属单位总部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的总原则及基本原则,在部门设置总数控制范围内,局属单位根据业务发展和职能管理需要设置部门。在岗位编制总数控制范围内,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岗位。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总部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在总规模控制范围内的,执行本单位内部审批流程,向局报备;超过总规模标准控制范围的,在通过本单位内部审核流程后,须报局审批通过后执行。审批流程如下:
1、在指导意见总规模控制范围内的审批流程:局属单位企管部门提出机构设置与岗位编制方案→提交本单位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向局报备。
2、超出指导意见总规模控制范围的审批流程:局属单位企管部门提出机构设置与岗位编制方案→提交本单位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报局审批→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总部机构设置与部门职责
第八条 局属单位按照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小型公司、其它单位分类执行《局属单位总部机构设置(指导规范)》(附件1)。在指导规范总数控制范围内的,参考指导规范,根据各自实际设置部门,向局报备。其它单位的机构设置参照指导规范,根据实际制定部门设置方案,报局审批。
第九条 为确保局和局属单位管理对接顺畅,主营业务类公司按照与局业务接口和对口职能一致性原则设置部门。部门名称和职能划分参考《指导规范》,保持一致。非主营业务类单位和局内机构的部门名称和职能划分,根据业务特点和职能管理需要设置,指导规范仅供参照。
类型 单位(根据局属单位发展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部门设置总数 大型公司 三公司、(新)东盟公司 ≤15个 中型公司 一公司、四公司、六公司 ≤12个 小型公司 二、五、远通、萌兴、铁路、隧道公司 ≤10个 其它单位 电务、养护、房地产公司,监理公司,项目公司 局单独审批 新成立的局属子(分)公司 局单独审批 事业部、中心、医院、技校等局内机构 局单独审批 第十条 大型公司:部门设置不超过15个。建议设立行政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企业文化部)、人力资源部、企划信息部、市场开发部、经营核算部、生产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办公室)、物资设备部、财务管理部、审计监督部、纪检监察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可按关联职能进行组合。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或职能管理需要单设其它专业部门,但部门总数不得突破。
第十一条 中型公司:部门设置不超过12个。建议设立行政企划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企业文化部)、人力资源部、市场开发部、经营核算部、生产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办公室)、物资设备部、财务管理部、审计监督部、纪察法务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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