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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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讲述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六大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派生原则 分摊原则——派生原则 相关说明: 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行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1)保险人的告知: ①保险合同订立前,应主动说明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实履行赔偿义务,若拒赔,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明确列明: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被保险人;国际惯例 明确说明:保险人在明确列明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正确的解释。我国 (2)投保人的告知: ①保险合同订立前,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项; ②合同有效期内,风险增加; ③保险标的转移; ④重复保险。 无限告知:所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均需告知;英美法系国家 询问回答告知:只回答询问问题,投保人告知多是表现为填写保险单。保险单中列出了保险人认定的重要问题,投保人如实填写即可。我国 举例:被保险人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承诺保证),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确认保证)。? 对被保险人要求更高,一旦违反保证条款,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指在保险单中,虽没有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经被社会公认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遵守的事项。国际惯例、行业习惯。海上保险 举例:被保险人不履行保证义务 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书面建议农场对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进行停产大修,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3、弃权和禁止反言——针对保险人 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如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当事人一旦放弃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例如:当投保人有明显的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却放弃此项权利。(保费考虑) 美国:限驶美国和加拿大。P21 举例:保险人的不作为适用弃权与禁制反言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足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为其办理了保险手续,此后多次催促某甲交齐保费,某甲一直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汽车肇事,发生损毁。10月11日,某甲向保险公司交齐了保费,保险公司并未知晓事故的发生,接受了保费。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未及时缴纳保费为由拒赔,某甲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涵义 1、定义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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