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石油合作主要合同模式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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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石油合作主要合同模式讲述

第三章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主要类型 主要内容 租让制(矿税制)合同(concession分早期和现代) 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 服务合同(service contract) 联合经营合同(joint venture) 回购合同(buy -back) 混合型合同(hybrid contract) 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种形式目前被广泛地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 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alty Contract)。 根据租让制合同的发展变化,它可分为早期租让制和现代租让制两种。 早期租让制合同可追溯到1901年英国的阿塞公司在中东波斯(伊朗)签订的租让协定,还可以更早时期的荷属东印度的租让制。 早期租让制的特点 租让区面积大,时间长。 在租让期内,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承租者在作业经营方面拥有实际的完全管理权。 5. 资源国收益仅限于矿区使用费,费率固定。 6. 只在历史上存在,现已不用。 租让制实例 1949年GETTY公司和沙特政府所签的合同 签字定金(Signature Bonus): $9.5M=$57M(1992) ??? 年地租:100万$(未找到石油之前) ??? 每桶石油的酬金:0.55$ 现代租让制合同 现代租让制合同区别于旧租让制合同,强调资源国对石油资源的主权地位,租让面积受到限制,租让期限较短,资源国的收益大大增加,并且有权对石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现代租让制合同是政府通过招标,把待勘探开发的油气区块租让给石油公司,石油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区块专营权并支付矿区使用费和税收的一种制度。现代租让制合同也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或“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alty Contract), 现代租让制合同的特点 1、租让区面积缩小,时间缩短,增加定期面积撤销规定; 2、除矿区使用费外,资源国增加了收取公司所得税和各种定金; 3、资源国政府对石油公司的控制加强,有权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 4、在开发阶段资源国有权参股。 产品分成合同(PSC) 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也被称为产量分成合同或者产量分成协议(PSA,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是在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并就产量分成与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区块勘探开发合同。 第一个产品分成合同产生于1966年,由IIAPCO公司与帕米纳(Petmina)公司(原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签定的,20世纪70至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石油合作采用产量分成合同模式。产品分成合同。 PSC产生背景 PSC源于资源国对特许制的不满,因为在特许制下资源国只是“收税者”,不能干预特许权人的内部事务,对产品、产品价格都完全没有控制权。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第一任总裁 Ibnu Sutowo 就指出“特许等同于把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交给特许权人”。在这种背景下,印尼从1951年起,就不再授予新的特许。 PSC的诞生 1966年印尼政府发布产品分成合同,规定: 40%的产品用于FOC成本补偿,其余部分政府和FOC按65︰35分成; FOC必须保持每年最低限额的投资,逐步归还合同区; FOC有义务将其所得产品一部分供应印尼国内消费。 PSC的发展 1967年2月5日(有说1966年8月),印尼政府与IIAPCO(Independent Indonesian America Petroleum Company)签订第一份PSC,当年与11家公司签订勘探开发合同。 最初国际大石油公司担心失去对生产作业的控制权,因此抵制PSC。而独立公司希望得到进入的机会,最先接受了PSC。现在PSC已经成为最广泛使用的合同模式。 PSC合同的特点 资源国政府是资源的所有者,外国石油公司是合同者。 若没有商业发现,合同者承担所有损失;若有商业发现,合同者还要承担相应比例的开发和生产费用(若政府参股或附股) 开发阶段,国家石油公司代表政府参股,参与经营管理并对合同者进行监督。 在扣除矿区使用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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