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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外伤害保险案_10则
第二部分 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
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
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00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4. “意外”是对谁而言的
案情简介: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2000年10月15日在某旅馆住宿,室内有“请勿吸烟”的标志,但刘某仍在床上抽烟。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入睡,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刘某的皮肤被大面积烧伤,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事后刘某持3个月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5.两份保险合同应怎样结案?
2005年1月1日,某A在其所在单位参加团体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五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合同约定自杀免责期为两年)。2007年12月30日某A与新婚中的丈夫某D去庐山旅游,两人分别购买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三个月,保额2万。某A指定受益人为丈夫某D。在旅游途中,某A不幸死亡。倘若本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经过调查,旅途中夫妻俩因琐碎事情发生口角,在旅游景点攀援期间某A与丈夫某D发生争吵,一气之下跳崖身亡。(2)公安部门调查表明,丈夫某D因赌博欠债向某A索要资金未果,随即在返回的乘船途中,某D趁某A不备将其推下长江中,导致某A溺水身亡。问: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对某A的两份合同应如何处理?
6.胡某于2001年12月底为自己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期限60天、保险金额两万元。该份保险合同规定于2002年1月1日0时生效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2002年9月20日胡某因发生车祸住院经抢救却仍然昏迷不醒,直至2002年11月30日治疗无效死亡。试述保险人应如何处理该件保险赔案。
7.陈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8.是殴斗致死还是意外身故
案情简介:2001年5月,某机械厂为全体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0月12日,该厂金工车间工人张某和李某因加工质量发生口角而动手厮打起来。车间领导将二人叫到办公室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责令二人当天写出检讨,并根据表现扣发当月奖金。二人出了办公室后,张某边走边怄气,觉得领导处理不公正,自己冤枉,再看看胳膊上的伤,更加气愤难平,遂抬腿向李某踢去,不料李某只顾低头走路,对此根本没有防备,一头栽向道边的废品堆,被铁质尖锐物刺穿胸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厂领导将此案报告保险公司,并请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李某家属。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是和张某殴斗才导致死亡的,殴斗致死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此案应作拒赔处理。
9.日本经典保险案例:意外死亡还是自杀 谁来举证
日本的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死亡的情况下,应该向保险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自杀的话,则可以“免责”,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不履行支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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