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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探讨

海 南 大 学 研究生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司法原理 论文题目: 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探讨 姓 名: 黄 洪 学 号: 25 号 年 级: 2015 级在职法硕 授课教师: 黄永锋副教授 完成日期:2016年10月29日 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 若干问题探讨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合法性则是证据之魂。长期以来,办案人员非法获取虚假口供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首要原因,而造成虚假口供的主要原因就是办案人员倚重口供和刑讯逼供。我国为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案错案的司法努力持续进行,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得到修改后刑诉法的进一步确认。非法证据排除几乎涉及检察机关参与的各个诉讼阶段及多重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清醒地意识到检察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制度建构切实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一、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面临的若干问题 1、侦查违法行为仍有可能发生,为检察阶段工作埋下隐性风险。公安机关在重大刑事犯罪如命案面前压力巨大,面对拒不供认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能会有疲劳审讯、指供、诱供乃至逼供等不正当甚至违法的审讯行为。就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而言,特别是针对具有“一对一”性质的贿赂案件,突破口供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自侦部门可能产生侦查主体违法、侦查手段违法、 强制措施违法等多种侦查违法行为,如侦查人员主体身份不符、非法拘传、非法诱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侦查不规范行为也可能发生,如审讯言语粗暴等。此外程序性瑕疵也可能存在,如询问笔录缺少询问人签名、讯问笔录修改处嫌疑人未捺印等。侦查机关非法或者瑕疵取证行为的现实存在的可能,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庭审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带来了压力。 2、侦查机关疏于收集客观性证据等原因致使检察机关在证据排除与否问题上面临两难。目前,获取口供仍是侦查机关重要的侦破目标,有的公安机关疏于收集、核查客观性证据,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退补、复核、补强证据等要求有时应付了之,导致案件事实细节存在的矛盾往往难以排除。再加之一般性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难以完全发现非法取证行为、目前关于非法证据确定标准并非十分具体明晰、查实非法证据的手段较为有限等现实原因,致使检察机关是否排除证据面临两难境地:若检察机关认定非法证据并加以排除,容易打击侦查人员积极性、不利于检警关系的良好发展,同时也存在证据审查判断失准、放纵犯罪的风险。反之,若检察阶段没有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中仍要承担非法证据排除责任。 3、审前排除程序不具体,侦查监督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等审前阶段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若能有效筛选和过滤非法证据,对法庭审查证据将形成有力补充。但修改后刑诉法在赋予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权力时,并未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则,影响了实际操作。同时,刑诉法未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性、可操作性的监督手段。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能有效发现认定非法取证行为,但是在现行侦诉分离的诉讼模式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往往具有极高的隐蔽性,有关法律文件虽允许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但实践中除了自侦案件,检察机关既无权指挥侦查机关调取所需证据,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侦查活动往往处于检察机关的视野之外,有的非法取证行为难以发现。另外,检察机关若事后发现证据体系存在瑕疵试图补正,但有的案件因时过境迁、取证条件丧失,难以补查补正,给当事人造成的侵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难以补救。侦查监督力度的不够不利于有效发现非法证据和及时补正瑕疵证据。 4、律师权利的扩大,增强侦辩、控辩对抗性。修改后刑诉法针对律师传统的“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进行了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介入案件,且会见过程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范围扩大到全部案卷材料,在逐步实现控辩平等的同时,也意味着公诉人信息优势的丧失;律师作为辩护人从侦查阶段开始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权利的扩大,客观上使发现非法取证的几率增大,增强了侦辩、控辩对抗性。 5、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公诉给检察机关带来挑战。对定罪问题公诉传统上是庭审的核心,对量刑问题公诉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改革探索内容,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公诉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新挑战。程序性公诉的成败,意味着公诉证据体系的维系或削弱,决定了公诉机关是否将面临指控不利的风险。特别是贪污贿赂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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