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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1 范围
本条件规定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应具备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等基本条件。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2.1 货物集散
货物集散服务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货物运输业务提供场所进行货物理货、周转、装卸、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的业务活动
2.2 货运配载
货运配载服务是指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的业务活动
2.3 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车主、货主的委托,为其代办运输手续,代收、代运、代发、代提货物的业务活动。
2.4 仓储理货
仓储理货服务是指为货物在待运、中转期间提供储存、分拣、包装、堆码整理的业务活动。
3 货物集散服务开业技术条件
3.1 应有自有或租用的,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已取得建筑物使用合格手续的场所。租用场地的,要有五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2 营运场所的布局应符合安全、消防等基本要求,保证人、车通行顺畅和迅速疏散的要求。
3.3 应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停车场。
3.4 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
3.5 有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货物运输交接凭证。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3.6 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业务知识。
3.7 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管理。应对申请进入站场的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的审查,建立管理档案,保证诚信经营。
3.8有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诚信服务、安全保障的内容及违诺责任和货损赔付保证等,并向社会公布。
3.9 等级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和仓储理货服务开业技术条件
4.1 在货物集散地内经营的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和仓储理货服务业户。
4.1.1 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场地租用合同。
4.1.2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
4.1.3 有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货物运输交接凭证。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4.1.4 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业务知识。
4.1.5 有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诚信服务、安全保障的内容及违诺责任和货损赔付保证等,并向社会公布。
4.2 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指定区域经营的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和仓储理货服务业户。
4.2.1 应有自有或租用的,并已取得建筑物使用合格手续的场所。租用场地的,要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4.2.2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
4.2.3 有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货物运输交接凭证。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4.2.4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
4.2.5有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诚信服务、安全保障的内容及违诺责任和货损赔付保证等,并向社会公布。
4.3 在上述二种场所外经营的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和仓储理货服务业户。
4.3.1应有自有或租用的,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已取得建筑物使用合格手续的场所。租用场地的,要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4.3.2 营运场所的布局应符合安全、消防等基本要求,保证人、车通行顺畅。
4.3.3 经营场所应符合道路交通车辆通行条件。
4.3.4 经营场所不在居民集居区等妨碍人民群众生活的区域。
4.3.5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
4.3.6有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货物运输交接凭证。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4.3.7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业务知识。
4.3.8有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诚信服务、安全保障的内容及违诺责任和货损赔付保证等,并向社会公布。
4.3.9 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的经营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能开展货物装卸等作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低于50平方米。
4.3.10 仓储理货服务的经营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且有仓储和货物装卸场所,其中仓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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